2012單證員考試案例分析:出口合同的簽訂四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12-29 11:24:19
某年我某外貿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給數家英國客戶,采用CIF術語,憑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由于銷售核桃的季節性很強,到貨的遲早,會直接影響貨物的價格,因此,在合同中對到貨時間作了以下規定:“10月份自中國裝運港裝運,賣方保證載貨輪船于12月2日抵達英國目的港。如載貨輪船遲于12月2日抵達目的港,在買方要求下,賣方必須同意取消合同,如貨款已經收妥,則須退還買方。”合同訂立后,我外貿公司于10月中旬將貨物裝船出口,憑信用證規定的裝運單據(發票、提單、保險單)向銀行收妥貨款。不料,輪船在航運途中,主要機件損壞,無法繼續航行。為保證如期抵達目的港,我外貿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馬力拖輪拖帶該輪繼續前進。但因途中又遇大風浪,致使該輪抵達目的港的時間,較合同的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數小時。適遇核桃市價下跌除個別客戶提供外,多數客戶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貿公司最終因這筆交易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問題:(1)我外貿公司與英國客戶所簽定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嗎?
(2)是或不是,請說明理由。
[案例分析]
(1)分析該案例中,合同條款規定賣方須保證貨物抵達目的港的時間,這一規定與CIF術語的風險劃分相矛盾,所以不是真正的合同。
(2)合同中規定付款后買方在貨物不能及時抵達目的港的情況下,應買方要求,須退款。
這一要求與付款條款的規定(憑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相矛盾,所以在履行合同時買方承擔很大風險。
結論:我外貿公司應吸取這次貿易的教訓,在今后交易中盡力避免制定此類不切實際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