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權和追索
來源:發布時間:2008-09-01 09:36:00
追索權[Right of Recourse] 票據遭到拒付時,持票人對其前手,請求其償還匯票金額及費用的權利。行使追索權的對象是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債務人。被追索者清償票據后,即取得持票人的權利。行使追索權的三個條件:(1)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提示票據,未經提示,持票人不能對其前手進行追索;(2)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將退票事實通知前手,后者再通知前手,直到出票人,但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規定,不及時辦通知手續并不喪失追索權。但追索人應賠償由此而發生的損失;(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由持票人請公證人作成拒絕證書。英國票據法僅規定只有外國匯票才要作成拒絕證書。英國票據法規定向票據債務人的訴訟時效為六年。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規定持票人對前一背書人或出票人訴訟的期限為一年,背書人對其前手背書人則為六個月。英國票據法規定了正當持票人可以不問背書次序,向背書人和持票人中任何一個人追索,或向他們集體追索,有完全的追索權,不受任何“其他權益”的約束,他可以超越前手諸人直到出票人為止。付代價持票人向前手諸人追索也是不問背書次序,可向任何一人追索,但它的權利不得優于前手,受前手的“其他權益”的約束。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規定合法持票人和抵押持票人對前手諸背書人和出票人的迫索權是沒有差別,不受“其他權益”的約束,但并不具有超越于其他當事人以上的最高權利。
追索[RecourSe] 見“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