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單證員考試:信用證的受益人背書轉讓
來源:幫烤網發布時間:2012-01-16 08:51:43
2012單證員考試:信用證的受益人背書轉讓
信用證的受益人如背書轉讓,是否享受權利及擔負義務?
在可轉讓信用證項下,受益人有權指示通知行或議付行,把開具匯票的權利一次全部轉讓給另一個人使用。受讓人稱為第二受益人,信用證轉讓以后,第二受益人履行交貨并領取貨款。但第一受益人仍然負有合同內規定的賣方的責任。所以,信用證一經背書轉讓,受讓人就可享受憑信用證條款開立匯票領取票款的權利。受讓人與信用證申請開證人無直接權利與義務關系,所以,萬一發生受讓人違約或履行合同不當,開證申請人可直接向信用證第一受益人索賠,而由第一受益人與受讓人來交涉。
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83 年修訂)第五十四條可作如下解釋:可轉讓信用證只限轉讓一次。在信用證準許分批裝運的條件下,可轉讓信用證得分別辦理分割轉讓(其總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此項分割轉讓的總額得視作信用證的一次轉讓。信用證只能按照原證條款轉讓,但信用證金額或任何單價可以減價,有效期限和裝卸期限可以縮短;此外,可以用第一受益人名稱替代開證申請人名稱,但如原信用證規定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必須在發票以外的任何其他單據上列入時,則必須依此辦理。
第一受益人有權用本身發票更換第二受益人發票,前者金額不得超過信用證規定的原金額,并可按照原單價(如原信用證有此規定者)開立。第一受益人于更換發票時可在該信用證項下支取其本身發票和第二受益人發票之間的差額。
如信用證已被轉讓,第一受益人本可以其本身發票替換第二受益人的發票,而在被第一次要求而未照辦的情況下,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有權將所收到的該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包括第二受益人發票,寄送開證銀行,并對第一受益人不再負責。
對于電報償付條款信用證的應用中應注意什么問題?
即期信用證可分為單到付款和電匯償付兩種。在單至付款信用證項下開證銀行或指定的付款銀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匯票和單據后,立即付款。開證人(進口商)也應于單到立即向開證行付款贖單。電報償付信用證項下, 出口地議付銀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與信用證條款核對無誤后,用電 報或電傳要求開證銀行或指定的付款銀行立即付款。電文中聲明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并已按信用證規定寄送。開證銀行或指定的付款銀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電匯方式向議付銀行償付。這種信用證,從出口人交單到開證銀行付款的過程僅需二、三天,大大有利于加快出口商的資金周轉,特別是在大金額交易中更為重要。
按照信用證償付條款規定,大致有以下四種情況:
①償付條款規定向開證行 T/T 索匯。
②償付條款規定向償付行 T/T 索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