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的鑒定權和審判權沖突怎么辦
來源:考試大發布時間:2012-03-02
許多工程合同糾紛都會涉及造價鑒定。相對而言,由于法官精通法律而稍遜工程造價專業技術知識,同樣造價師精通造價專業而稍遜法律專業背景,往往會發生對簽證等證據材料認定發生沖突。雖然這種沖突既有積極,也有消極的,但無論何種沖突都會侵害當事人的利益,損害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該文分析了兩種沖突的表現形式,并從三個方面探索解決途徑。
證據認定沖突的司法案例
筆者曾代理一件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腳手架分包合同糾紛案件。2003年元月,上海某建設工程公司(下稱勞務公司)與浙江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總包公司)簽訂《鋼管扣件租用及外腳手架搭設合同》,約定勞務公司承建總包公司某某花苑8、9兩棟主體工程的腳手架搭建工程,同時約定該工程封頂時,總包公司應付給勞務公司百分之五十款項。2003年6月,兩幢建設工程封頂,總包公司僅支付勞務工人的生活費及鋼管、扣件等材料部分租賃費。2003年6月28日,總包公司項目部與勞務公司之間,因拖欠工程款發生毆打,造成勞務公司負責人輕傷。之后,總包公司將勞務公司所有施工人員驅除施工現場,另行組織第三方進場,繼續使用勞務公司自備和租賃的鋼管和扣件等材料。
該工程結束后,總包公司將部分鋼管和扣件返還給案外人租賃公司,勞務公司自備和租賃的鋼管四萬多米和扣件約兩萬個等材料,不知去向。
勞務公司遂將總包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材料及租金損失。因無法確認當時施工現場勞務公司自備及租賃的鋼管和扣件數量,法院委托審價公司鑒定勞務公司現場鋼管和扣件數量、價值以及租金損失。
毫無疑問,法律規定只有案件審理的法官才具有認定案件證據的權利,工程造價鑒定人員只能就工程質量、造價等工程技術問題提供專業意見。但是在審判實踐中,情況往往非常復雜,兩權沖突時有發生,甚至影響了判決的公正。
鑒定權與審判權的沖突表現
工程造價鑒定涉及許多專業知識,而這些專業知識審判人員可能并不具備;但是,工程造價所依據的證據材料又涉及案件對證據的判斷和采信,需要法律專業知識和審判經驗,而這些知識和經驗,工程造價人員也未必精通;同時,工程造價鑒定報告本身也屬于證據的一種形式。所以,兩權沖突是必然不可避免的,研究和分析它們之間的沖突以及解決辦法,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關于造價鑒定的兩權沖突,表現為積極沖突和消極沖突兩個方面。
所謂積極沖突,是指造價鑒定人員和審判人員都對案件中的證據材料主動采取去偽存真的判斷、識別及采用,結果導致對某些證據材料,造價鑒定人員認為應該采用,而審判人員認為不能采用;或者對某些證據材料,造價鑒定人員認為不能采用,而審判人員認為應該采用。
所謂消極沖突,是指造價鑒定人員和審判人員對案件中的證據材料都不去主動采取去偽存真的判斷、識別及采用,而是完全消極地依賴對方的判斷。造價鑒定人員要求審判人員明確告知送審材料哪些可以采用,哪些不可以采用,完全機械地依據審判人員的意見進行鑒定,而失去工程專業知識的判斷;或者審判人員將全部送審材料轉交后,任憑造價鑒定人員決定采信哪些材料,鑒定報告出來后,判決書直接引用鑒定結論,將證據的認定采信責任交給非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