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期貨法律法規考點: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來源:考試大發布時間:201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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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期貨公司的經營活動,加強對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慎經營,履行對客戶的誠信義務。
第四條 期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其他關聯人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占用期貨公司的資產或者挪用客戶保證金和其他資產,不得損害期貨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實行自律管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
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業務終止
第六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除應當符合《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5人;(二)具備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第七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股東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持續經營2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在最近2個會計年度內至少1個會計年度盈利;或者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二)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于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三)包括對期貨公司的出資在內的累計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自身凈資產;(四)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五)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六)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七)在近3年內作為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或者作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沒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八)其自然人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沒有被采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屆滿已逾2年;沒有被撤銷證券、期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從業人員資格,或者自被撤銷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來源:考試大(九)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參股期貨公司的情形。
第八條 設立期貨公司,持有100%股權的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凈資本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
第九條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 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設立期貨公司申請書;(二)公司章程草案;(三)經營計劃;(四)發起人名單及其審計報告;(五)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名單、簡歷和相關資格證明;(六)擬訂的期貨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七)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設立的期貨公司,可以從事商品期貨經紀業務;從事其他期貨業務的,還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資格。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的標準;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執行;(三)符合中國證監會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四)具有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詳細計劃;(五)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符合相關技術規范且運行狀況良好;(六)高級管理人員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七)不存在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八)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行政、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九)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但期貨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比例超過50%,對出現上述情形負有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負責人已不在公司任職,且已整改完成并經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十)控股股東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十一)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近2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過行政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申請書;(二)加蓋公司公章的營業執照和業務許可證復印件;(三)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關于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決議文件;(四)申請日前2個月月末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及申請日前2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的書面保證;(五)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文本及執行情況報告;來源:考試大(六)從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的計劃書;(七)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運行情況報告;(八)《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表》、《主要部門負責人情況表》和《從業人員情況表》;(九)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1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十)控股股東的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十一)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六)項、第(八)項、第(九)項和第(十一)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十二)若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的情形的,還應提供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整改驗收合格的專項意見書;(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一)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二)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受讓股權,或者有關聯關系且合計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受讓股權。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擬變更的股權不存在被查封、凍結等情形;(二)期貨公司與股東之間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貨公司不存在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財務支持的情形;(三)涉及的股東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有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變更股權申請書;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二)股東會關于變更股權的決議文件;(三)股權轉讓合同,以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書;(四)變更后期貨公司股東股權背景情況圖;(五)間接持有期貨公司5%及以上股權的自然人情況申報表;(六)期貨公司關于變更后股東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期貨公司是否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財務支持的情況說明;(七)擬增加出資額的股東的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做出的相關決議;(八)擬增加出資額的股東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股東的基本情況報告;(九)擬增加出資額的股東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股東的審計報告;(十)擬增加出資額的股東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股東關于投資期貨公司的可行性報告和計劃;(十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變更后注冊資本不低于所從事的期貨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二)模擬計算的變更注冊資本后的凈資本和其他財務指標滿足風險監管指標標準;(三)增加注冊資本的,擬增加出資或者受讓股權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變更注冊資本申請書;(二)股東會關于變更注冊資本的決議文件;來源:考試大的美女編輯們(三)股東變更出資的合同,以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書;(四)變更注冊資本的詳細方案;(五)模擬計算的變更注冊資本后的資產負債表、風險監管報表;(六)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至第(十一)項規定的材料;(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變更股權或者注冊資本,單個股東或者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擬持有期貨公司100%股權的,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任職資格。期貨公司應當向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變更法定代表人申請書;(二)股東會關于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決議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證明;(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應當妥善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持倉,擬遷入的住所和擬使用的設施應當符合期貨業務的需要。期貨公司在中國證監會不同派出機構轄區變更住所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二)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未發生重大風險事件;(三)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變更住所,應當向擬遷入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變更住所申請書;本文來源:考試大網(二)變更住所的詳細計劃;(三)擬變更后的住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檢驗合格證明;(四)妥善處理客戶保證金和持倉的報告;(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近1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二)申請日前3個月符合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標準;(三)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四)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符合有關規定并有效執行;(五)擬任負責人具備任職資格條件,業務崗位工作人員具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六)業務崗位職責明確、分工合理,與營業部的經營計劃相適應;(七)具有符合期貨業務需要的營業場所和設施;(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申請設立營業部,應當向擬設立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設立營業部申請書;(二)擬設立營業部的決議文件;(三)申請日前3個月月末的風險監管報表;(四)營業部的管理制度文本;來源:www.examda.com(五)擬任負責人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或證明;(六)擬任用從業人員名冊、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七)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檢驗合格證明;(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營業部變更負責人的,擬任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
期貨公司應當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關于變更負責人申請書和擬任負責人任職資格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營業部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持倉,擬遷入的營業場所和擬使用的設施應當滿足期貨業務的需要。
期貨公司應當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變更營業部營業場所申請書;(二)變更營業部營業場所的詳細計劃;(三)對客戶保證金和持倉妥善處理的情況報告;(四)擬變更后的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檢驗合格證明;(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變更營業部營業場所僅限于在中國證監會同一派出機構轄區內變更營業場所。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營業部終止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該營業部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結清期貨業務并終止經營活動。
期貨公司應當向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終止營業部申請書;(二)擬終止營業部的決議文件;(三)關于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結清期貨業務并終止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申請停業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清退或轉移客戶。
期貨公司恢復營業的,應當符合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規則。停業期限屆滿后,期貨公司仍未能恢復營業或者仍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注銷其期貨業務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停業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停業申請書;(二)停業決議文件;(三)關于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結清期貨業務的情況報告;(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解散、破產的,應當先行妥善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結清期貨業務。
期貨公司被撤銷所有期貨業務許可的,應當妥善處理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結清期貨業務;公司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辦理名稱、營業范圍和公司章程等工商變更登記,存續公司不得繼續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業務,其名稱中不得有“期貨”或者近似字樣。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破產、被撤銷期貨業務許可或者其營業部設立、變更、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或者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及其營業部的許可證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印制。許可證正本或者副本遺失或者滅失的,期貨公司應當在3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或者媒體上聲明作廢,并持登載聲明向中國證監會重新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