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4-10
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試行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70號
頒布日期:20110323 實施日期:2011050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司業務資格和人員從業資格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四章 防范利益沖突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提高期貨公司專業化服務能力,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更好地服務國民經濟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是指期貨公司基于客戶委托從事的下列營利性活動:
(一)協助客戶建立風險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風險管理咨詢、專項培訓等風險管理顧問服務;
(二)收集整理期貨市場信息及各類相關經濟信息,研究分析期貨市場及相關現貨市場的價格及其相關影響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報告或者資訊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務;
(三)為客戶設計套期保值、套利等投資方案,擬定期貨交易策略等交易咨詢服務;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
未取得規定資格的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基于獨立、客觀的立場,公平對待客戶,避免利益沖突。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實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對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公司業務資格和人員從業資格
第六條 期貨公司申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且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具有3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期貨從業經歷并取得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業務人員不少于5名,且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最近3年內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四)具有完備的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
(五)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六)近1年內不存在被監管機構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關于申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決議文件;
(三)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四)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內容包括部門和人員管理、業務操作、合規檢查、客戶回訪與投訴等;
(五)最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六)擬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七)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八)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九)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五)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九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資格認定、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相關自律管理辦法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
第三章 業務規則
第十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對期貨投資咨詢服務能力進行虛假、誤導性的宣傳,不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信息公示有關規定,在營業場所、公司網站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上公示公司的業務資格、人員的從業資格、服務內容、投訴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應當遵循具體的業務操作規范,并應與自身的管理能力、業務水平和人員配置相適應,有效執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合規檢查,防范業務風險。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向客戶做獲利保證,或者約定分享收益或共擔風險;
(二)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三)利用期貨投資咨詢活動操縱期貨交易價格、進行內幕交易,或者傳播虛假、誤導性信息;
(四)以個人名義收取服務報酬;
(五)期貨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在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服務時,不得接受客戶委托代為從事期貨交易。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事前了解客戶的身份、財務狀況、投資經驗等情況,認真評估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和服務需求,并以書面和電子形式保存客戶相關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針對客戶期貨投資咨詢具體服務需求,揭示期貨市場風險,明確告知客戶獨立承擔期貨市場風險。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的具體內容和費用標準等相關事項。
期貨投資咨詢服務合同指引和風險揭示書格式,由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