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單證員基礎理論:信用證審核與修改(3)
來源:環球教育在線發布時間:2012-05-25 08:35:36
②單據要求
a.出單人:是否符合我國規定
UCP600規定:用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獨立的”、“正式的”、“有資格的”或“本地的”等詞語描述單據的出單人時,允許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該單據。……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運輸單據、保險單據或者商業發票之外的單據,卻未規定出單人或其數據內容,則只要提交的單據內容看似滿足所要求單據的功能,且其他方面符合第十四條d款,銀行將接受該單據。……提交的非信用證所要求的單據將被不予理會,并可被退還給交單人。……如果信用證含有一項條件,但未規定用以表明該條件得到滿足的單據,銀行將視為未作規定并不予理會。
b.單據性質、內容、種類
→實際能否做到?是否有矛盾?
舉例:在可轉讓信用證和對背信用證中經常遇到一個條款:“除發票外其他任何單據均不允許出現發票號碼”,當信用證要求提供普惠制產地證時就會遇到問題,因為根據相關慣例,普惠制產地證必須注明發票號碼。
二、L/C的修改
修改信用證可由開證申請人提出,也可由受益人提出。但修改申請只能由開證申請人提出。如由受益人提出修改要求,則應首先征得開證申請人同意,再由開證申請人按上述程序辦理修改;如由開證申請人提出修改,經開證銀行同意后,由開證銀行發出修改通知書通過原通知行轉告受益人,經各方接受修改書后,修改方為有效。
1.改證程序
①申請修改:一次性提出
注:須由開證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開證行申請。
②履行修證
③通知修證
④修改生效
取決于受益人的接受或拒絕。只能全部接受或拒絕。
方式:①接受:接受通知書或以遞交單據作為接受。
②拒絕:“拒絕通知書”
關于保兌行見P73
關于“鎖證”P73,“受益人將修改粘貼于原證后”
2.UCP600相關規定
第十條 修改
a.除第三十八條另有規定者外,未經開證行、保兌行(如有的話)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證即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銷。2#
b.開證行自發出修改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受其約束。保兌行可將其保兌擴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該修改時,即不可撤銷地受其約束。但是,保兌行可以選擇將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對其加具保兌。若然如此,其必須毫不延誤地將此告知開證行,并在其給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
c.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銀行其接受該修改之前,原信用證(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應提供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給予通知,當交單與信用證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時,即視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從此時起,該信用證被修改。
d.通知修改的銀行應將任何接受或拒絕的通知轉告發出修改的銀行。
e.對同一修改的內容不允許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將被視為拒絕修改。
f.修改中關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時間內拒絕修改否則修改生效的規定應被不予理會。
思考:
判斷1:如征得開證行、保兌行(如有的話)及受益人同意,即可修改信用證。
判斷2:自受益人收到信用證修改之日起,開證行就受其所發出修改的約束。
判斷3:受益人收到信用證修改后,如保持沉默,視為接受修改。
3.修改信用證的注意事項:
(1)修改信用證只能由開證申請人向開證行申請修改。
(2)修改是否生效取決于受益人是否同意。 (3)受益人對修改通知書,只能全部拒絕或接受。
(4)鎖證。
(5)改證原則:非改不可的必須改;可改可不改的或可達到而不增加太多費用的,可不改。
(6)修改信用證盡量應一次提出,以節省時間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