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復習筆記第二十一章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7-06
第二十一章合同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成立前的責任,違反先合同義務,救濟的是信賴利益
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因締約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所具有的過失,因該過失承擔的責任,稱締約過失責任。
A.情形:
a.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致合同不能。
b.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c.違反保密義務: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對方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
d.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
A.賠償范圍:只賠償實際損失,不賠償預期利益。
例:甲和乙談合同,各花費2000元,丙締約過失,致甲和乙合同不成,則:甲為此將房低價賣給丁,損失20000元,乙不賠,實踐中若基于信賴利益,生出很多問題;丙只賠甲的損失2000元;乙的損失不能要求丙賠,二者之間沒有關系,也不能要求甲賠,法律上沒有依據,只能認為乙的損失是正常的商業費用。
二、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不能理解為過錯和無過錯責任,實際上是嚴格責任(無過錯,過錯,過錯推定)
根本沒有合同標的時,不是違約責任問題,是無效問題。
三、違約行為的類型
履行不能;履行遲延;履行不當;履行拒絕。
四、構成要件:違約行為;無免責事由。
五、免責事由:
1.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屆至時,發生不可抗力的,根據該不可抗力的影響,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得免除部分或全部的責任。但因遲延履行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得免除責任。
不可抗力不交付行為本身構成違約,違約后才承擔責任,此歧不可抗力成免除責任的理由。
2.過失
違約行為發生后,相對人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如未采取措施導致擴大的損失,不得就擴大的部分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雙方有過失的,發生過失相抵(按各自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3.約定的免責事由
六、方式
1.強制履行
救濟原則,繼續履行為主,賠償為輔的救濟原則;
強制履行若給對方造成損失,仍支付違約金。如對方要求強制履行,又要求違約金(強制履行和違約金可以并用),可以向法院主張減少違約金,這需要自己申請和舉證。
2.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但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應與不履行債務造成的損失大致相當。過高或過低,當事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減少或增加。
例:貨物有瑕疵,不符合質量要求,導致違約之債,此時已支付一部分貨款,能否要求抵銷?債的抵銷都是金錢之債,種類上可抵銷,但要求雙方債務都到清償期,此例中貨款已到清償期,但違約責任由法院確定,確定后才有債務清償期,故此時債務不能抵銷。
3.損害賠償
根據現行法律,違約金和損害賠償不得同時并用,例如違約行為和侵害他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發生的兩個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時,可擇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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