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價師《案例分析》考點解析(22)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7-25
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
4.5.1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支付的工程預付款,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進度中抵扣。
4.5.2 發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按照合同約定計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計量周期。
4.5.3 工程計量時,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4.5.4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遞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后按合同約定進行核對。
4.5.5 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向發包人遞交進度款支付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進度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價款;
2 累計已完成的工程價款;
3 累計已支付的工程價款
4 本周期已完成計日工金額;
5 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6 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7 應抵扣的工程預付款;
8 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9 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10 本付款周期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
4.5.6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及相應的證明文件后,發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核對和支付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應扣回的工程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4.5.7 發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付款申請生效后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應付款的利息。
4.5.8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索賠與現場簽證
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并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
4.6.2 若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經濟損失,承包人應在確認該事件發生后,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
4.6.3 承包人索賠按下列程序處理:
1 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2 發包人指定專人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3 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申請表;
4 發包人指定的專人初步審查費用索賠申請表,符合本規范第4.6.1條規定的條件時予以受理。
5 發包人指定的專人進行費用索賠核對,經造價工程師復核索賠金額后,與承包人協商確定并由發包人批準。
6 發包人指定的專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或發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詳細資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詳細資料后,按本條第4、5款的程序進行。
4.6.4 若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程延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準決定時,應結合工程延期的批準,綜合作出費用索賠與工程延期的決定。
4.6.5 若發包人認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額外損失,發包人應在確認引起索賠的事件后,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發出索賠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索賠通知后并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未向發包人作出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4.6.6 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發生時,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
4.6.7 發、承包人雙方確認的索賠與現場簽證費用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工程價款調整
4.7.1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工程造價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4.7.2 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征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
4.7.3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1 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 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
4.7.4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有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費應予以調整。
4.7.6 若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