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造價師《案例分析》考點解析(33)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7-25
施工合同的進度控制
1. 開工
一般情況下,開工日期應在承包商收到中標函后42天內開工,但工程師應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發出開工日期的通知。承包商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詳細的進度計劃。
2. 工程師對施工進度的監督
為了便于工程師對合同的履行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以及協調各合同之間的配合,承包商每個月都應向工程師提交進度報告,說明前一階段的進度情況和施工中存在的問題,以及下一階段的實施計劃和準備采取的相應措施。當工程師發現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嚴重偏離時,不論實際進度是超前還是滯后于計劃進度,為了使進度計劃有實際指導意義,隨時有權指示承包人編制改進的施工進度計劃,并再次提交工程師認可后執行,新進度計劃將代替原來的計劃。也允許在合同內明確規定,每隔一段時間(一般為3個月)承包人都要對施工計劃進行一次修改,并經過工程師認可。按照合同條件的規定,工程師在管理中應注意兩點:①不論因何方應承擔責任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都無權對修改進度計劃的工作要求額外支付;②工程師對修改后進度計劃的批準,并不意味承包人可以擺脫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3. 竣工時間的延長
承包商應當在工程或者分項工程的竣工時間內,完成整個工程和每個分項工程。可以給承包商合理延長竣工時間的條件通常可能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變更或者合同中某項工作量的顯著變更;
(2)延誤發放圖紙;
(3)延誤移交施工現場;
(4)承包商依據工程師提供的錯誤數據導致放線錯誤;
(5)不可預見的外界條件;
(6)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跡而對施工進度的干擾;
(7)非承包商原因檢驗導致施工的延誤;
(8)發生變更或合同中實際工程量與計劃工程量出現實質性變化;
(9)施工中遇到有經驗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預見的異常不利氣候條件影響;
(10)由于傳染病或其他政府行為導致工期的延誤;
(11)施工中受到業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擾;
(12)施工涉及有關公共部門原因引起的延誤;
(13)業主提前占用工程導致對后續施工的延誤;
(14)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檢驗不能按計劃正常進行;
(15)后續法規調整引起的延誤;
(16)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4. 竣工檢驗
承包商完成工程并準備好竣工報告所需報送的資料后,應提前21天將某一確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師,說明此日后已準備好進行竣工檢驗。工程師應指示在該日期后14天內的某日進行。此項規定同樣適用于按合同規定分部移交的工程。如果工程或某區段未能通過竣工檢驗,承包商對缺陷進行修復和改正,在相同條件下重復進行此類未通過的試驗和對任何相關工作的竣工檢驗。當整個工程或某區段未能通過按重新檢驗條款規定所進行的重復竣工檢驗時,工程師應有權選擇以下任何一種處理方法:
(1)指示再進行一次重復的竣工檢驗;
(2)如果由于該工程缺陷致使業主基本上無法享用該工程或區段所帶來的全部利益,拒收整個工程或區段(視情況而定),在此情況下,業主有權獲得承包商的賠償;
(3)頒發一份接收證書(如果業主同意的話),折價接收該部分工程,合同價格應按照可以適當彌補由于此類失誤而給業主造成的減少的價值數額予以扣減。
5. 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工程通過竣工檢驗達到了合同規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認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頒發接收證書。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過竣工檢驗,能夠按照預定目的交給業主占用或使用,而非完成了合同規定的包括掃尾、清理施工現場及不影響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復工作后的最終竣工,剩余工作允許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內繼續完成。這樣規定有助于準確判定承包商是否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義務,也有利于業主盡早使用或占有工程,及時發揮工程效益。
工程師接到承包商申請后的28天內,如果認為已滿足竣工條件,即可頒發工程接收證書;若不滿意,則應書面通知承包商,指出還需完成哪些工作后才達到基本竣工條件。工程接收證書中包括確認工程達到竣工的具體日期。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不僅表明承包商對該部分工程的施工義務已經完成,而且對工程照管的責任也轉移給業主。
如果合同約定工程不同區段有不同竣工日期時,每完成一個區段均應按上述程序頒發部分工程的接收證書。
業主提前占用工程時,工程接收證書的頒發。工程師應及時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并確認業主占用日為竣工日。提前占用或使用表明該部分工程已達到竣工要求,對工程照管責任也相應轉移給業主,但承包商對該部分工程的施工質量缺陷仍負有責任。工程師頒發接收證書后,應盡快給承包商采取必要措施完成竣工檢驗的機會。
因非承包商原因導致不能進行規定的竣工檢驗時,工程接收證書的頒發。有時也會出現施工已達到竣工條件,但由于不應由承包商負責的主觀或客觀原因不能進行竣工檢驗。如果等條件具備進行竣工試驗后再頒發接收證書,既會因推遲竣工時間而影響到對承包商是否按期竣工的合理判定,也會產生在這段時間內對該部分工程的使用和照管責任不明。針對此種情況,工程師應以本該進行竣工檢驗日簽發工程接收證書,將這部分工程移交給業主照管和使用。工程雖已接收,仍應在缺陷通知期內進行補充檢驗。當竣工檢驗條件具備后,承包商應在接到工程師指示進行竣工試驗通知的14天內完成檢驗工作。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導致缺陷通知期內進行的補檢,屬于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能合理預見到的情況,該項檢查試驗比正常檢驗多支出的費用應由業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