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基礎理論模擬試題及答案(一)
來源:考試大發布時間:2012-09-27 08:18:35
三、判斷題
1.單證繕制必須做到正確、完整、及時、簡明、整潔。其中正確是單證工作的前提。 (√)
2.各種單證的簽發日期應當符合邏輯性和國際慣例,通常提單日期是確定各種單證日期的關鍵。 (√)
3.FOB、CFR和CIF三種常用的貿易術語都是象征性交貨。 (√)
4.在CFR條件下,賣方必須在貨物裝船后立即發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辦理投保手續,否則賣方不能以風險在船舷已轉移為由免除責任。 (√)
5.資金流動方向與結算工具的傳遞方向相同,稱為“逆匯法”;資金流動方向與結算工具的傳遞方向相反,稱為“順匯法”。 (×)
6.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行、國際貨運代理都可作為報關單位。 (√)
7.海關發票是根據某些進口國海關特定的格式,由出口人填制,供進口人憑以向進口海關報關時用的一種特別的發票。各國的海關發票可以相互替代。 (×)
8.爭議也稱異議,是指交易一方認為對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與義務而產生的糾紛。 (√)
9.本票可以是遠期的,遠期本票和遠期匯票一樣也存在承兌行為。 (×)
10. 對外已簽合同的進口貨物,在進口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尚未進口的,則可到原發證機構申請進口許可證的展期,但不能超過次年的3月底。 (√)
11.若錯過了信用證有效期才到銀行議付,受益人只要征得開證申請人的同意,即可要求銀行付款。 (×)
12.按CIF術語出口時,我出口商在國內投保一切險,出口商承擔的風險起訖應為“倉至倉”。 (×)
13.銀行對于信用證未規定的單據將不予審核。 (√)
14.國際上關于貿易術語的解釋慣例有三種,即《華沙—牛津規則》、《1990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和《2000年通則》。 (√)
15.開證行對于單證不符,若要拒付,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拒付。 (√)
16.匯票在提示時,遭遇付款人拒絕付款或承兌,或者付款人拒不見票、死亡、宣告破產,致使付款(承兌)成不可能,通稱拒付,又稱退票。 (√)
17.如果信用證對分批裝運沒有明確規定,就意味著不能分批裝運。 (×)
18.凡是共同海損,都屬于全部損失。 (×)
19.在航空運輸中,收貨人提貨是憑航空公司的提貨通知單。 (√)
20.溢短裝條款是指在裝運數量上可增減一定幅度,該幅度可由賣方決定也可由買方決定,但應視合同中的具體規定而定。 (√)
21.在交易磋商過程,對發盤的逾期接受一律無效。 (×)
22.按CIF術語成交,賣方一般情況下只投保最低險別及戰爭險。 (×)
23.銀行可以拒絕接受表明投保生效日期遲于裝運日期的保險單。 (√)
24.出口信用保險是各國政府普遍采用的抵御出口風險的措施。 (√)
25.根據《UCP600》的規定,在規定裝運期時,如使用了“迅速”、“立即”、“盡快”或類似詞句者,銀行將不予置理。 (√)
26.在進口合同的履行中,如果貨物受損是由于承運人的責任造成的,那么向承運人提出索賠的期限是貨物到達目的港交貨后一年之內。 (√)
27.在信用證業務中,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為基礎的,因此,單證與買賣合同條款嚴格相符是開證行向受益人承擔付款責任的前提條件。 (×)
28.港至港海運提單一般為“收妥待運提單”提單,而國際多式聯運提單屬于“已裝船”提單。 (×)
29.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行、國際貨運代理公司都可作為報關單位。 (√)
30.根據《UCP600》的解釋,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可以接受出具日期早于信用證開立日期的單據。 (√)
31.如果合同和信用證中均未規定具體嘜頭,貨物為大宗散裝貨物,則發票的嘜頭欄可以留空不填。 (×)
32.按CIF術語出口時,我國出口商在國內投保一切險,出口商承擔的風險起訖應為“倉至倉”。 (×)
33.在FOB術語、信用證支付方式的進口業務中,開證申請工作一般是在租船訂艙工作之后。 (×)
34.空白抬頭提單是指提單的“Consignee”欄內不填寫任何內容的提單,誰持有該提單誰就有權提貨。 (×)
35.根據國際航協規定,體積重量是以6立方米作為1000千克來計算的。 (√)
36.信用證可以不規定裝運期,但必須明示有效期。 (√)
37.出口收匯核銷是在出口退稅工作之后的一項工作。 (×)
38.除非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以單獨一份作為整套正本出具的海運提單。 (√)
39.活牲畜,汽車等商品出口按數量法計算運費。 (√)
40.采用匯付支付方式,單證的交付是指出口商在貨物出運之后,將進口商所需要的各種單據提交出口地銀行,委托出口地銀行向進口商收貨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