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成人高考民法概要復習資料之債權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9-29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另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債的標的金額內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金具有如下效力:
證明主合同成立:給付定金后,如無相反證明,主合同視為成立。定金發生證明主合同成立的效力。
充抵價款和返還:定金是為擔保主債履行的從債。主債履行后,從債也隨之消滅。定金的債務由此轉化成定金返還請求權。給付定金的一方可請求接受定金方返還定金,或以定金充抵價款。
不履行債的當事人承受定金罰則,定金罰則是定金的主要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喪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雙倍返還定金。
五、債的消滅: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其他情況。
六、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和效力
1.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1 )一方獲得利益,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其財產總額,既括財產的積極增加,也包括財產的消極增加。
(2 )他方受有損失,指因一定事實而使其財產總額減少,既可以是財產的積極減少,也可以是財產的消極減少。
(3 )取得利益和受有損失間有因果關系。
(4 )沒有合法根據,指此類得利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2.不當得利的效力
不當得利的事實一旦成立,在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便形成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3.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為:
(1 )管理他人的事務。
(2 )須是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
(3 )須無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
4.無因管理的效力
無因管理一旦成立,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即產生債的關系。
管理人和本人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
(1 )管理人的義務
管理人應為適當的管理。①管理人應為適當的管理:管理人管理事務應不違背本人的真實利益;管理人應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進行管理。⑧管理人于管理開始后,應將管理事實通知本人。②管理人應向本人報告情況并結算。
(2 )本人的義務
本人應償付管理人因管理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清償必要的債務。
賠償管理人的損失。
七、合同的特征、合同的訂立及形式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
(1 )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 )合同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3 )合同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協議。
(二)合同的訂立
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以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訂立合同的過程即是當事人雙方使其意思表示趨于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在合同法上稱為要約和承諾;
1.要約。
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方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須具備以下條件:
(1 )要約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 )要約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
(3 )要約須具備合同的各項必要因素。
要約的效力:
(1 )對要約人的約束力,要約一旦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約束,不得撤回、撤銷或對要約加以限制、擴張。
(2 )對相對人的約束力。相對人于要約發生效力時,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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