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級建筑師建筑結構:場地防洪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0-30
(一)洪水發生的可能
如歷史最高洪水水位、洪水頻率(系指某一程度洪水發生的可能性,如百年一遇、五十年一遇等,洪水起始時間、持續時間、淹沒范圍等。
(二)洪水的成因
應根據降水情況、匯水面積等進行具體分析,并研究其成因及排除方式與可能性等。
所在地區及建筑對防洪的要求,標準及應采取的措施等。
城市的防洪標準應根據城市的重要性和人口數量按下表確定
(1)城市可以分為幾部分單獨進行防護的,各防護區的防洪標準,應根據其重要性、洪水危害程度和防護區非農業人口的數量,按上表的規定分別確定。
(2)位于山丘區的城市,當城區分布高程相差較大時,應分析不同量級洪水可能淹沒的范圍,并根據淹沒區非農業人口和損失的大小,按上表的規定確定其防洪標準。
(3)位于平原、湖洼地區的城市,當需要防御持續時間較長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時,其防洪標準可取上表規定中的較高者。
(4)位于濱海地區中等及以上城市,當按上表的防洪標準確定的設計高潮位低于當地歷史最高潮位時,應采用當地歷史最高潮位進行校核。
2.海潮系指設計高潮位;
3.當城市地勢平坦排泄洪水有困難時,山洪和泥石流防洪標準可適當降低。
該規范還指出:
(1)對于情況特殊的城市,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防洪標準可以適當提高或降低;
(2)城市分區設防時,可根據各防護區的重要性選用不同的防洪標準;
(3)沿國際河流的城市,防洪標準應專門研究確定;
(4)臨時性建筑物的防洪標準可適當降低,以重現期在5~20年范圍內分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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