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級建筑師場地與建筑設計:扶手的設計要求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1-22
供殘疾人使用的扶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坡道、臺階及樓梯兩側應設高0。85m的扶手;設兩層扶手時,下層扶手高應為0.65m。
2,扶手起點與終點處延伸應大于或等于0.3m。
3.扶手末端應向內拐到墻面,或向下延伸0.1m。欄桿式扶手應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4.扶手內側與墻面的距離應為40-50mm;扶手應安裝堅固,形狀應易于抓握。圓形扶手的直徑或矩形扶手的寬度應為35—45mm。安裝在墻面的扶手托件應為L形,扶手和托件的總高度宜為70—80nun。
5.交通、醫療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門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點和終點處應設盲文說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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