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之付款與議付的區別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05 09:24:35
付款(Honour)與議付(Negotiation)的區別
“honour”譯為“付款”更加恰當,因此,下文出現“honour”我們用“付款”(廣義)指代,不用“承付”或“兌付”。付款即承付(兌付),前已述及,筆者贊同將其譯為“付款”。
UCP600引入付款(Honour)概念,并對議付(Negotiation)做了一定的修改。人們對它們的區別較少注意,甚至將其混為一談。事實上,付款(Honour)與議付(Negotiation)是信用證在銀行實務中兩個不同的側面。付款是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其他銀行受付款義務人委托代付款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而議付側重的是當受益人在提示議付行議付時,議付行買入受益人的匯票或單據,其性質是議付行對受益人的一種融資。這兩中行為在對匯票的要求、受益人取得款項的途徑等很多方面是不同的。比較這兩者的不同,可以澄清認識,有利于信用證業務的順利開展。二者有以下不同:
1.付款可以不要求開立匯票,而議付則要求開立匯票。付款的三種方式中(即期、延期和承兌)只有承兌要求必須開立匯票,其他兩種方式是沒有此種要求的。而對于議付,受益人通過議付行購買匯票和單據得到兌現,匯票是重要的支付工具,因此必須開立匯票。而且該匯票必須是可以轉讓的,匯票的受款人應做成指示式抬頭(Pay to the order of XXX)。
2.在付款情況下,受益人從付款行取得的貨款是不受追索的;而在議付情況下,受益人從議付行取得的貨款是有可能受追索的。這是付款和議付最大的不同。
3.在付款情況下,受益人可從付款行取得足額的發票或匯票金額。而在議付情況下,受益人從議付行取得的款項是打過折扣的。議付行在議付時,通常要扣除墊款期間(即寄單索償與得到付款期間)的利息、手續費等項費用及外匯利差,因此,受益人從議付行不能取得足額的發票或匯票金額。
4.在付款中,付款行承擔審單風險,但不承擔信貸風險;而議付情況下議付行不承擔審單風險,但承擔信貸風險。付款行有責任謹慎地審核單據,查找不符之處。一旦付款行憑不符單據付款,開證行是不負償付義務的,而付款行對受益人的付款又是不能追索的,因此,付款行有審單風險。在接到開證行付款委托時,付款行可以用開證行提供款項完成付款,也可以拒絕接受委托,付款行是沒有信貸風險的。而在議付情況下,議付行在開證行以單證不符為由拒絕付款時,可以向受益人追償,在此意義上,議付行不承擔審單風險。由于議付行是以自有資金墊付的,若開證行拒付,它可能向受益人追不回貨款而承擔信貸風險。
此外,完成“付款”與完成“議付”的銀行也不完全一樣。開證行只能稱為“付款”行為,而不能稱為“議付”;議付行只能稱為“議付”,不能稱為“付款”;被指定銀行(Nominated bank)或保兌行既可以稱為“付款”,也可以稱為“議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