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單證員考試考前復習重點記錄(17)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0 09:26:01
憑樣品表示(SALE BY SAMPLE)
樣品(Sample)通常是指一批貨物中抽取出來或由生產和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能夠代表出售貨物品質的少量實物。憑樣品表示是指買賣雙方同意根據樣品進行磋商和開立合同,并以樣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這種方法又稱“憑樣品買賣”(Sale by sample)。憑樣品買賣的方法一般適用于難于標準化、規格化,難于用文字說明其品質的商品,如部分工藝品、服裝、土特產品、輕工產品等。
1、憑賣方樣品買賣(Sale by seller‘s sample)
賣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整批交貨品質的少量實物,即為“代表性樣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在向國外客戶寄送代表性樣品時,應留存一份或數份同樣的樣品,以備日后交貨或處理爭議時核對之用,該樣品稱為“復樣”(Duplicate sample)。寄發樣品和留存復樣,都應編上相同的號碼或注明提供寄送日期,以便日后聯系時引用并便于查核。
某些貨物由于其特點和交易的需要,可使用封樣(Sealed sample)。封樣是由第三者(如商檢局)將從整批貨物中抽取出來的樣品分成若干份,在每份樣品經包裹捆扎后用火漆或鉛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外,其余封樣交賣方使用。封樣有時也可以由賣方自封,或由買賣雙方會同加封。
2、憑買方樣品買賣(Sale by buyer‘s sample)
憑買方提供的樣品磋商交易和訂立的合同,并以買方樣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稱“憑買方樣品買賣”。憑買方樣品買賣,也稱“來樣成交”。
為了防止日后交貨困難及減少發生糾紛,在買方來樣的情況下,賣方可根據買方提供的樣品,加工復制出一個類似的樣品交買方確認,這種經確認的樣品,稱為“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或稱“回樣”,亦稱“確認樣品”(Confirming sample)。當對等樣品為買方接受之后,則日后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須以對等樣品為準。
此外,還有買賣雙方為了發展貿易關系、介紹商品而相互寄送的樣品,應標明“僅供參考”字樣(For reference only),以免與標準樣品混淆,因為參考樣品對買賣雙方均無約束力。
采用憑樣品買賣時,賣方交貨的品質必須與樣品完全一致。但是這一點很難做到,所以,使用“憑樣品買賣”,應在合同中注明所允許的公差或在合同中注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或“質量與樣品近似”等,以免日后爭議。
3、看貨成交
看貨成交是直接根據商品目前的實際品質狀況進行交易的一種方法。買方或其代理人一般要到賣方所在地驗看貨物,若認為商品品質符合其購買意圖,就以達成交易。這屬于現貨交易方式。由于買方或其代理人已經驗看過貨物,所以除非貨物的缺陷是內在的,否則一般不能在到貨物后,就貨物的品質向賣方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