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期貨資格考試法律法規沖刺輔導8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3
第三章 客戶資料修改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修改與申請交易編碼相關的客戶資料,應當向監控中心提交修改申請,申請修改的內容應當與期貨經紀合同中客戶資料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申請對客戶姓名或者名稱、客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客戶期貨結算賬戶戶名進行修改的,監控中心重新按本規定第十七條進行復核。通過復核的,監控中心將修改后的資料轉發相關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并由其進行相應處理。
修改單位客戶的客戶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或者營業執照號碼,期貨公司應當同時上傳該單位客戶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掃描件和營業執照(副本)掃描件。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申請對客戶姓名或者名稱、客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客戶期貨結算賬戶戶名之外的客戶資料進行修改的,應當指明修改申請擬提交的期貨交易所,監控中心對修改后客戶資料內容的完整性、格式正確性進行復核,并將通過復核的申請轉發相關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根據其業務規則檢查后,向監控中心反饋修改申請的處理結果,由監控中心反饋給期貨公司。
第二十五條 監控中心和期貨交易所在管理中發現客戶資料錯誤的,應當統一由監控中心通知期貨公司,由期貨公司登錄統一開戶系統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