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期貨資格考試法律法規:防范利益沖突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14
防范利益沖突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制定防范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與其他期貨業務之間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隔離機制,并保持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相對獨立。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之間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期貨公司應當作出必要的崗位獨立、信息隔離和人員回避等工作安排。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應當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檢查落實。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及其從業人員與客戶之間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的原則予以處理;不同客戶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的,應當遵循公平對待的原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總部應當設立獨立的部門,對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實行統一管理。
期貨公司營業部應當在公司總部的統一管理下對外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應當以期貨公司名義開展期貨投資咨詢業務活動,不得以個人名義為客戶提供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人員應當與交易、結算、風險控制、財務、技術等業務人員崗位獨立,職責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