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詢工程師考試咨詢方法與實務備考題5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2-22
第五題
[背景資料]
某市政設施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資興建。該項目為該省建設規劃的重點項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概算已經主管部門批準,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齊全。現決定對該項目進行施工招標。招標人在國家級報刊發布招標公告。因估計除本市施工企業參加投標外,還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業參加投標,故招標人委托咨詢單位編制了兩個標底,準備分別用于對本省和外省市施工企業投標價的評定。招標人于2004年8月5日向具備承擔該項目能力的A、B、C、D、E五家承包商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其中說明,8月10~11日在招標人總工程師室領取招標文件,9月5日14時為投標截止時間。該五家承包商均領取了招標文件。8月18日招標人對投標單位就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問題統一作了書面答復,隨后組織各投標單位進行了現場踏勘。9月5日這五家承包商均按規定的時間提交了投標文件。但承包商A在送出投標文件后發現報價估算有較嚴重的失誤,遂趕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半小時遞交了一份書面聲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
開標時,由招標人委托的市公證處人員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標文件,故招標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標,并宣讀該四家承包商的投標價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內容。
評標委員會委員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共由7人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2人,技術專家3人,經濟專家2人。
按照招標文件中確定的綜合評標標準,4個投標人綜合得分從高到低的依次順序為B、C、D、E,故評標委員會確定承包商B為中標人。由于承包商B為外地企業,招標人于9月8日將中標通知書寄出,承包商B于9月18日收到中標通知書。最終雙方于10月13日簽訂了書面協議。
1.《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招標方式有哪幾種?
[答疑編號502338010302]
『正確答案』《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招標方式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
2.該工程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是否違反有關規定?為什么?
[答疑編號502338010303]
『正確答案』違反有關規定。因為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該工程是由政府全部投資興建的省級重點項目,而且本題未明確該項目符合可以邀請招標的條件,所以應當采取公開招標。
3.從招標投標的性質看,本案例中的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的具體表現是什么?
[答疑編號502338010304]
『正確答案』本案例中的要約邀請是招標人的招標公告,要約是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承諾是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
補充:
要約、承諾與要約邀請相關概念: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是受要約人做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4.招標人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疑編號502338010305]
『正確答案』
①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③以往承擔類似項目的業績情況;
④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⑤在最近3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與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判斷該項目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有哪些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答疑編號502338010306]
【答案】
該項目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不妥之處如下:
(1)不妥之處:決定對該項目進行施工招標。
理由:本項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備施工招標的必要條件,因而尚不能進行施工招標。
(2)不妥之處:招標人委托咨詢單位編制了兩個標底。
理由:不應編制兩個標底,《招標投標法》規定,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不能對不同的投標單位采用不同的標底進行評標。
(3)不妥之處:招標人對投標單位就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問題作了書面答復后組織各投標單位進行了現場踏勘。
理由:現場踏勘應安排在書面答復投標單位提問之前,因為投標單位對施工現場條件也可能提出問題。
(4)不妥之處:招標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標。
理由:招標人不應僅宣布四家承包商參加投標。按國際慣例,雖然承包商A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文件,但仍應作為投標人宣讀其名稱,但不宣讀其投標文件的其他內容。
(參考《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
(5)不妥之處:評標委員會委員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理由:評標委員會委員不應全部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按規定,評標委員會中的技術、經濟專家,一般招標項目應采取(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本項目顯然屬于一般招標項目。
(參考《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
(6)不妥之處:雙方于10月13日簽訂了書面協議。
理由:訂立書面合同的時間過遲。按《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不是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協議,而本案例已超過30日。
(參考《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注意:《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如果按照這條規定“8月10~11日在招標人總工程師室領取招標文件”這點也是不妥之處。但是因為《招標投標法》中沒有這個規定,所以該問題沒有被指出。
6.招標資格
[答疑編號502338010307]
『正確答案』
(1)自行招標。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2)委托招標。具有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的單位。
[參考文獻]:詳見《工程項目組織與管理》P14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