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規》訓練題及解析(17)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3-01-16
151.期貨交易所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期貨公司在期貨
交易所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 答案] ×
答題思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
九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期貨公
司在期貨交易所或者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
152.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其中在年度終了后的3 個
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
表。()
[ 答案] √
答題思路: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于月
度終了后的7 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
表,在年度終了后的3 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
所審計的年度風險監管報表。
153.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
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
()
[ 答案] √
答題思路:參見《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
規定。
154.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不得將" 期貨風險準備金" 等有助于增強抗風
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
[ 答案] ×
答題思路: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 期貨風險準備金" 等有助于增
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
155.期貨經營機構的管理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徠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在職
期貨從業人員,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辭退本機構期貨從業人員。()
[ 答案] √
答題思路: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156.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經營機構因從事期貨經紀業務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
效的,該機構應當賠償客戶因此造成的損失。()
[ 答案] ×
答題思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經營機構不具有主體資格而導致期貨經紀合同無效時,
要求經營機構對客戶承擔賠償責任還須具備以下條件:(一)該機構未按客戶的
交易指令入市交易;(二)客戶沒有過錯。
157.期貨從業人員不得迎合投資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為了投資者利益而損
害國家利益、所在期貨經營機構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 答案] √
答題思路: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
158.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的,由該人員承擔由
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 答案] ×
答題思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規定,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具備《合同法》第四
十九條所規定的表見代理條件的,期貨公司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159.期貨從業人員在從事期貨業務前,應當經過專門的崗位學習和培訓,具
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技能和職業道德。()
[ 答案] √
答題思路:參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第十條的規定。
160.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當事人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既
可以依侵權之由確定管轄,也可以依違約之由確定管轄。()
[ 答案] ×
答題思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
規定,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期貨糾紛案件,依當事人選擇的訴由確定管轄。當事人
既以違約又以侵權起訴的,以當事人起訴狀中在先的訴訟請求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