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試題:法律法規精選測試2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3-01-28
11. 取得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
的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年檢,或者未通過資格年檢,或者連續( )年未
在期貨公司擔任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職務的,應當在任職
前重新申請取得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
A.3
B.5
C.8
D.10
12. 推薦人簽署的意見有虛假陳述的,自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認定
之日起( )年內不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和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并
記人該推薦人的誠信檔案。
A.2
B.3
C.5
D.10
13. 證券公司申請介紹業務資格,申請日前6 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
定標準,其‘ll,凈資本不低于凈資產的( )。
A.10%
B.50%
C.70%
D.150%
14. 證券公司執行介紹業務發生重大事項的,證券公司應當在( )個工
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A.1
B.2
C.3
D.7
15. 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 )情況采取不同比例進行
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
風險調整。
A.賬齡
B.流動負債
C.流動性
D.可回收性
16. 期貨公司應當持續符合凈資本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總額的( )的標準。
A.5%
B.6%
C.10%
D.20%
17. 期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后的( )
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
監管報表。
A.1
B.2
C.3
D.4
18.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于( )向公
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
題的具體措施和期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
A.當日
B.次日
C.5 個工作日內
D.10個工作日內
19.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的期貨公司,
不完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 )之前達到本辦法的要求。
A.2007年5 月1 日
B.2007年8 月1 日
C.2007年10月1 日
D.2008年4 月18日
20. 期貨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對期貨交易各方高度負責,( ),
恪盡職守,珍惜和維護期貨業和從業人員的職業聲譽,保障期貨市場穩健運行。
A.保守秘密
B.勤勉盡責
C.合規執業
D.誠實守信
答案及解析
11.B「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取得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任職資格但未實
際任職的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年檢,或者未通過資格年檢,或者連續5 年未
在期貨公司擔任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職務的,應當在任職
前重新申請取得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
12.A「解析」《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
五十七條規定,推薦人簽署的意見有虛假陳述的,自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
出認定之日起2 年內不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和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并
記入該推薦人的誠信檔案。
13.C「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六條規
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風險控制指標標準是指:(四)凈資本不低于
凈資產的70%.
14.B「解析」《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第二十六
條規定,發生重大事項的,證券公司應當在2 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
出機構報告。
15.C「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期貨公
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采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
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采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
16.B「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期貨
公司應當持續符合以下風險監管指標標準:(二)凈資本不得低于客戶權益總額
的6%.
17.C「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期
貨公司應當報送月度和年度風險監管報表。期貨公司應當于月度終了后的7 個工
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月度風險監管報表,在年度終了后
的3 個月內報送經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風險
監管報表。
18.A「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期貨
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標準的,期貨公司應當于當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
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詳細說明原因、對公司的影響、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和期
限,還應當向公司全體董事書面報告。
19.B「解析」《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
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依法設立的期貨公司,不完全符合本辦法
規定的,應當在2007年8 月1 日之前達到本辦法的I 要求。
20.D「解析」《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第六條規定,期貨從
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對期貨交易各方高度負責,誠實守信,恪盡職守,珍惜
和維護期貨業和從業人員的職業聲譽,保障期貨市場穩健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