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造價師理論與法規考點復習(50)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30
1.工程師通過竣工檢驗達到了合同規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后,承包商在他認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頒發接收證書;工程師接到承包商申請后的28天內,如果認為已滿足竣工條件,即可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2.缺陷通知期即國內施工文本的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竣工日開始,至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為止的日歷天數;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階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應在專用條件內具體約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為半年;主要工程及設備大我數為;個別重要設備也可以約定為一年半;缺陷通知期內工程圓滿地通過運行考驗,工程師應在期滿后的28天內,向業主簽發解除承包商承擔工程缺陷責任的證書,并將副本送給承包商。業主應在證書頒發后的14天內,退還承包商的履約保證書;缺陷通知期延長不應聘超過竣工日后的2年,
3.合同價款調整的原因:合同類型特點;發生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事件;承包商的質量責任;承包商延誤工期或提前竣工;包含在合同價格之內的暫定金額;
4.承包商需首先將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交給業主并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21天內簽發“預付款支付證書”,業主按約定的數額和外幣比例支付預付款;
5.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程序:工程量計算;承包商提供報表;工程簽證;業主支付;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報表的28天內,按核查結果以及總價承包分解表中核實的實際完成情況簽發支付證書;
6.工程可以不簽發證書或扣減承包商報表中部分金額的情況包括:合同內約定有工程師簽證的最小金額時,本月應簽發的金額小于簽證的最小金額,工程師不出具月進度款的支付證書,本月應付款接轉下月;承包商提供的貨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扣發修正或重置相應的費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后再支付;承包商未按合同規定進行工作或履行義務,并且工程師已經通知了承包商,則可以扣留該工作或義務的價值,直至工作或義務履行為止;業主的付款時間不應超過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后的56天;
7.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的84天內,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報送竣工報表;工程師在收到竣工報表后28天內完成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的簽證,業主據此予以支付;
8.保留金在每次月進度款支付時扣留的百分比一般為5%-10%,累計扣留的最高限額為2.5%-5%,
9.保留金的返還,分兩次:第一次,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返還;頒發了整個工程的接收證書時,將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給承包商,如果頒發的接收證書只是限于一個區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則返還金額=保留金總額的一半*移交工程區段或部分的合同價值/最終合同價值的估算值*40%;第二次,保修期滿頒發履約證書后將剩余保留金返還;如果頒發的接收證書只是限于一個區段或工程的一部分,則返還金額=剩余保留金總額*移交工程區段或部分的合同價值/最終合同價值的估算值*40%;
10.頒發履約證書后的56天,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最終報表草案,以及工程師要求提交的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接到最終報表和結清單附件后的28天內簽發最終支付證書,業主應在收到證書后的56天內支付;
11.FIDIC合同條款爭端的解決方式:提交爭端仲裁委員會裁決(無法律效力);爭端仲裁委員會在收到書面報告后84天內對爭端作出裁決,并說明理由;如是合同一方對爭端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滿,則應當在收到裁決后的28天內向合同對方發出表示不滿的通知,并說明理由,表明準備提取仲裁。如果爭端仲裁委員會在84天內未對爭端作出裁決,則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84天的期滿后的28天內向對方發出要求仲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