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筑師建筑結構考點:建筑結構功能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4-02-24
結構在規定的時間(設計使用年限),在規定的條件下(正常設計、施工、使用、維修)必須保證完成預定的功能,這些功能包括:
(1)安全性,即建筑結構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時,能承受可能出現的各種作用(如荷載、溫度變化、正常維修)。并且在設計規定的偶然事件(如地震、爆炸)發生時及發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體穩定性。
(2)適用性,即建筑結構在正常使用過程中,應保持良好的工作性能。例如結構構件應有足夠的剛度,以免產生過大的振動和變形,使人產生不適的感覺。
(3)耐久性,即建筑結構在正常維修條件應能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滿足安全、實用性的要求。
上述對結構安全性、適用性、耐久性的要求總稱為結構的可靠性。結構的可靠性的概率度量稱為結構的可靠度。也就是說,可靠度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內和規定的條件下,結構完成預定功能的概率。
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是指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我國現行規范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應按表1-1采用。
由此可見,我國通常的建筑結構設計的使用年限是50年。對于按照我國現行設計規范選用的可變作用及與時間有關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參數則稱為設計基準期。它不等同于建筑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統一標準》規定的設計基準期為50年。相應的《建筑結構荷載規范》所考慮的荷載統計參數都是按設計基準期為50年確定的,如設計時需采用其他設計基準期,則必須另行確定在設計基準期內最大荷載的概率分布及相應的統計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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