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交易的具體需要,裝卸費用可以由船方負擔,也可由貨方負擔,或裝貨費和卸貨費分別由某一方負擔。在實際業務中,程租船合同對于裝卸費負擔的劃分,大體有以下4種規定方法: 1、船方負擔裝卸費(Gross Terms; Berth Terms) 又可稱為“班輪條件”(Liner Terms)。按此條件,費用劃分一般以船邊為界。適宜于包裝貨或木材的運輸。 2、船方不負擔裝卸費(Free In and Out, FIO)。 采用這一條件,在租船合同中還應明確理艙費和平艙費由誰負擔。實踐中一般都規定由貨方(租方)負擔,即船方不負擔裝卸、理艙和平艙費。(Free In and Out, Stowed, Trimmed)。 3、船方管裝不管卸(Free Out,FO) 即船方負擔裝貨費用,但不負擔卸貨費用。 4、船方管卸不管裝(Free In, FI) 即船方負擔卸貨費用,但不負擔裝貨費用。 有必要指出,即使租船合同訂明船方不負擔裝卸費,但船方對貨物的安全積載仍要負責。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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