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提單(MARINE/OCEAN B/L),具有三種功能:一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貨物收據,二是承托雙方運輸契約成立的憑證,三是收貨人在貨物到達地提取貨物的物權憑證。與海運提單相對應的是租船提單(CHARTER PARTY B/L)和多式聯運單據(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海運提單大多認為船東單,我認為海運提單包括貨代提單(HOUSE B/L)、船東提單(MASTER B/L)。(我在相關的書上沒有找到,也沒查到,這點我不確定) 貨代提單(HOUSE B/L),和它對應的是船東提單(MASTER B/L) 這兩種提單差別不大,只是簽發人的資質不同 H B/L 在目的港會多換單費(有時不只一個換單費噢) H B/L 簽章顯示的是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或類似的字樣; M B/L 簽章顯示是 AS CARRIER 或類似的字樣(UCP500號中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不是以提單的抬頭來區分的,出船東提單簽代理的章的多了 如果L/C中沒有特別要求,兩者效力相同,都是有價單據,都可背書轉讓。 不可轉讓,不是貨權憑證的是 海運單(SEAWAY BILL) 無船承運人(NVOCC)提單也是HOUSE BILL OF LADING ,是承運人簽發給它,它再以自己的名義簽發給客戶,這種情況的提單不是物權憑證。 現在貨代出的提單大多打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即使出貨代的名頭,簽自己的章,顯示AS CARRIER 銀行基本也會收的,(銀行沒有義務審核單據的真偽) 。 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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