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經常會遇到L/C的條款中要求: OCEAN BILL OF LADING 或者是 MARINE BILL OF LADING, 特別是我們的價格是基于CFR或CIF的這類情形中.但有時我們也不可避免地需要用到貨代提單,例如,在客戶指定貨代而不是指定船公司的情形下,又或者是拼箱(LCL)的情形下,使用貨代單尤為普遍. 這時,我們手中的貨代提單是否能滿足L/C上對提單的"表面"要求呢? OCEAN BILL OF LADING 和MARINE BILL OF LADING的表面意思是"海運提單",那這個"海運提單"如何去辨別呢? 首先我們來看看UCP 500對海運提單的要求 (只是引用/復印了UCP 500第23條及24條的部分內容,詳細要求請自行參考<UCP 500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第二十三條 海洋運輸提單 a.如信用證要求提交港至港運輸提單者,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銀行將接受下述單據,不論其稱謂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運人的名稱,并由下列人員簽字或以其它方式證實: --承運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運人或船長的任何簽字或證實,必須表明“承運人”或“船長”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時,也必須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稱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的; 第二十四條 非轉讓的海運單 a.如信用證要求提供的是港至港非轉讓海運單者,除非信用證另有相反規定,否則銀行將接受下述單據,不論其稱謂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運人名稱,并由下列人員簽字或以其它方式證實: --承運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運人或船長的任何簽字或證實,必須表明“承運人”或“船長”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時,也必須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稱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的; 那么我們依據上述要求,只要能仔細地讀懂,相信對OCEAN/MARINE B/L有了一個較為系統的了解了. 在讀懂UCP 500第23,24,25,26條之前,我們也需要了解什么是"承運人carrrier",什么是"港至港提單"等等專業名詞,否則是較難理解的. 這些名詞的解釋就不一一說明了.我僅就“承運人CARRIER”作一個簡單解釋:根據上面的第23條,“港到港提單應須表面注明承運人的名稱”,而承運人通常是指發布提單的船公司,一般在提單表面上已經印妥,如未印妥,應如實注明。若無注明的話,是會被拒付的。 提單的簽字應根據簽字人的不同情形來作不同的批注.同時也應符合UCP 500. 一般說來, 主要為以下幾種情形: 注: 本例中我們假設船公司為WANHAI (萬海)公司, 總部在新加坡, 那么這個WANHAI就是我們所說的承運人,現在船公司經理是 MR. LEO. WANHAI在深圳的代理公司為 WINNERS SHIPPING COMPANY, 就是所說的船公司代理,簡稱船代,船代的經理是 MS. GINA. 而幫船公司攬貨的貨代(拖車運輸行這一類的)公司為 OKAY SHIPPING LOGISTICS LTD.,貨代公司的經理叫 MR. CHAN, 另外WANHAI所配的船上有位船長,名字叫 WIKKON ----- 以上均為假設,以便大家理解. A) 承運人簽字 提單上頭已經印刷好的: WANHAI BILL OF LADING 提單下方顯示:WANHAI (MR. LEO 的簽字) AS CARRIER 或者 THE CARRIER ---- 這是標準的船東單 B) 承運人的代理簽字 提單上頭已經印刷好的: WANHAI BILL OF LADING 提單下方顯示:WINNERS SHIPPING COMPANY (MS. GINA 的簽字)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WANHAI 或者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WANHAI as carrier (the carrier) ---- 這是我們所說的船代單 C) 船長簽字 提單上頭已經印刷好的: WANHAI BILL OF LADING 提單下方顯示:WANHAI (或不注明,或者顯示船名) (WIKKON 的簽字) AS MASTER 或者 THE MASTER D) 船長代理人簽字 提單上頭已經印刷好的: WANHAI BILL OF LADING 提單下方顯示:WINNERS SHIPPING COMPANY (MS. GINA 的簽字)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WIKKON of the carrier WANHAI 或者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WIKKON as master (或 the master) of WANHAI as carrier (或者the carrier) 另外,若L/C中強制規定提單必須是由CARRIER發布的海運提單,可能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做到(現在很多船公司都是由他們的代理來簽字的),但只要“表面”符合L/C要求,則銀行是會接受的。比如,你若與某貨代關系較好,他們是有可能出具這樣的一個“表面符合”的海駝提單: E) 貨代簽字的表面符合提單 提單上頭已經印刷好的: OKAY SHIPPING LOGISTICS LTD 提單下方顯示:OKAY SHIPPING LOGISTICS LTD (MR. CHAN 的簽字) AS CARRIER 或者 THE CARRIER 由此可見,ocean bill of lading / marine bill of lading應該是指我們通常所說的船東單(包括船代單)。但只要“表面”做到滿足UCP 500的條件,使用貨代單對于銀行來說還是接受的。 育路職業
更多信息請訪問:育路職業教育頻道
希望與其他考生進行交流?點擊進入職業教育考試論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