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屬于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貨物損失,承運人應主動向托運人或收貨人賠償。辦理賠償的最長期限,自車站接受賠償要求書的次日起至填發“貨運事故賠款通知書”時止:款額在5000元及以下的為10天;超過5000元未滿5萬元的為20天;5萬元及以上的為30天。育路職業 更多信息請訪問:育路職業教育頻道 希望與其他考生進行交流?點擊進入職業教育考試論壇>>
1999-2025 北京育路互聯科技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 京ICP備10025267號-13 |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5989號
網絡 110報警服務
不良信息 舉報中心
中國文明網傳播文明
京公網安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