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有關(guān)條文精神,鐵路應當按照與托運人簽訂的運輸合同約定的期跟或鐵道部規(guī)定的期限,將貨物運至到站,逾期運到的,鐵路運輸企業(yè)應當支付違約金。因此,托運貨物,應該計算鐵路規(guī)定的期限,如該期限無法滿足托運人需要(如超過托運人與收貨人約定的交貨期限).則要改托鐵路包裹、快運或航空,以免造成不必要損失。 鐵路規(guī)定的貨物運到期限從承運人承運貨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規(guī)定計算: (l)貨物發(fā)送期間為1日。 (2)貨物運輸期間:每250運價公里或其宋滿為1日;按快運辦理的整車貨物每500運價公里或其未滿為1日。 (3)特殊作業(yè)時間: 、傩枰型炯颖呢浳;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②運價里程超過250公里的零擔貨物和1噸、5噸型集裝箱貨物,另加2日;超過1000公里加3日。 、垡患浳镏亓砍^2噸、體積超過3立方米或長度超過9米的零擔貨物及零擔危險貨物另加2日。 、苷嚪中敦浳,每增加一個分卸站,另加1日。 、轀、米軌間直通運輸?shù)恼囏浳,另?日。 貨物實際運到日數(shù)的計算:起算時間從承運人承運貨物的次日(指定裝車日期的,為指定裝車日的次日)起算。終止時間,到站由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到卸車完了時止;由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到貨車調(diào)到卸車地點或貨車交接地點時止。貨物運到期限,起碼天數(shù)為3日。但由于種種原因,貨物在運輸途中造成滯留時間,應從實際運到日數(shù)中扣除,原因大致有: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水災等)引起的: (2)由于托運人責任致使貨物在途中發(fā)生換裝、整理所產(chǎn)生的; (3)因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運輸變更所產(chǎn)生的; (4)運輸活動物,由于途中上水所產(chǎn)生的; (5)其他非承運人責任發(fā)生的。 育路職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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