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現階段工程造價管理建議(二)
來源:發布時間:2008-11-10
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建議加強工程招投標階段的價格管理
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工程造價深化改革的產物,也是規范建設市場秩序、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更是促進建設市場有序競爭和企業健康發展的需要。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了工程建設項目都必須進行招標。
隨著合理低價中標等方式的逐步采用,招投標活動中價格的確定顯的越來越重要。現階段各省市都有專門的評標辦法,其中有關價格的具體規定各有不同—標底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著不小的作用,淡化標底直至取消標底看來短時間還難做到。
對于設置“攔標價”或以標底為重要影響因素的評標打分細則,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標底—也就是價格的監管。杜絕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按發包人意圖編制標底,而投標人又無奈必須接受的局面發生。尤其是工程量清單計價,它的“價”的確定對工程造價咨詢機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并且在風險因素、措施項目上必須有一個明確的考核標準。
“攔標價”顯然是為防止“高估冒算”而設定的,反過來它的合理性誰審查?只有將招標投標階段的價格確定做實做好,才能給合同的誠信履約、工程竣工結算的順利完成打下良好的基礎。
加強對工程竣工結算這一市場行為的監管
工程結算作為工程造價管理的主要內容,一直未引起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重視。工程結算未能確定,是引起建設者領域工程款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4年以來,國務院對清理建設領域工程拖欠款的工作十分重視,經過幾年的努力,全國清欠工作已取得了重大進展,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邊清邊欠的現象屢禁不止。施工企業應收賬款以每年很高的比例增長,而這其中因工程結算延期、發包人以此為借口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占了多數。
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除發包人惡意拖欠外,因工程結算未確定就難以在數量上確定發、承包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也是長期困擾司法實踐的一個問題。建設部第107號令《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行業主管部門的規章文件,也從根本上無法根治發包人拖延結算、一審再審的做法,而只有發、承包雙方因糾紛訴諸法律才能由法院根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做出裁決。
政府從招投標開始,到工程驗收備案制度都有較好的管理制度。目前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它主要針對是工程質量驗收制定的。而針對工程結算這一標志建筑市場交易最后完成的環節沒有專門的管理制度、監管措施,正因為這種缺失,使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方式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發、承包方之間的工程結算是一個重要的市場行為,在目前不少發包人市場行為不規范的狀況下,更需要政府部門加強監管。
在現階段工程驗收制度的基礎上,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能向后延伸,體現對建設各方主體市場行為的監督,將工程結算文件列入竣工備案管理的范圍,使市場主體各方遵守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強制明確區分竣工和交工兩個環節,實行不結算不交工的制度—也就是防止商品還沒有確定價格就先給了人,然后再談價格的局面發生。
將交工增加為竣工驗收后的一個獨立程序,約定發承包雙方完成交工手續后方可使用及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交工的前提是發承包雙方是否完成了工程結算,只有這樣才能使承包人與發包人在公平交易的原則下的市場地位平等。這樣才能使承包人更好地行使留置、折價、依法拍賣及優先受償權。
工程結算與竣工驗收備案制結合起來,不僅符合政府部門的市場監管職能,也是從根本上防止建設領域工程款拖欠的有力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