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接受委托 1.攬貨人員或客戶服務人員在對客戶報價時,必須核實相關運價、運輸條款、船期,在確定有能力接受委托的情況下,如實告知客戶完成此次委托所需時間和船期,并按公司對外報價表向客戶報價,如所報價格低于本公司公布運價,則按公司《運價管理規定》執行。 2.當客戶接受報價并下委托時, 攬貨人員或客戶服務人員有責任向客戶提供該公司的空白集裝箱貨物托運單,也可接收客戶自己的托運單;但此類托運單應包括該公司托運單的主要條款,如托運單上無運價,則需將有關書面報價附于其后(對合約客戶、公司的老客戶已在電話中確認的運價可不在托運單上顯示)。同時要求客戶在托運單上簽字、蓋章(境外客戶、托運私人物品的非貿易訂艙者簽字即可),如客戶不能及時提供內容詳細的托運單,則必須在裝船前補齊,否則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客戶負責。 3.接受客戶的委托后,攬貨人員應詳細填寫業務聯系單。攬貨人員在通知客戶服務人員訂艙的同時,把業務聯系單和上述客戶訂艙資料交給客戶服務人員。 4.對不符合本控制程序的訂艙委托,客戶服務人員可以拒絕接受訂艙,并有義務向部門經理匯報。 (二) 操作 1.一旦接受客戶訂艙,應盡快安排向船公司訂艙及安排拖車、報關事宜(客戶自拖、自報除外),并從拖車公司那里獲取箱號、封條號; 2.盡快按委托書要求制單,并傳真給客戶確認。如有需要,還應將目的港代理打印在提單上,并在貨物裝船前完成單證校對工作; 3.認真填寫操作過程記錄,對需換單轉船、電放的委托應有記錄,并提供給相關部門; 4.客戶服務人員將計費人員已簽字蓋章的收費單交給客戶(或攬貨人員);攬貨人員有責任及時向客戶催收運費或按合同(或協議) 規定,定期向客戶催收運費; 5.客戶服務人員應及時通知報關行等分承包方,退回有關資料, 如出口退稅核銷單、報關手冊等,這些資料需退還給客戶,攬貨人員有責任對客戶服務人員給以提醒; 6.當客戶或攬貨人員詢問二程船信息時,客戶服務人員應給予提供。 (三) 提單簽發 提單簽發人員必須核實貨物已裝船離港,驗證運費收取滿足合同(協議) 中運費支付條款后,才能簽發此次委托所對應的提單,具體操作按提單簽發管理規定進行。 第二節 進口貨運代理業務流程 進口貨運代理業務分為船舶到港前的準備工作和船舶到港后的準備工作,然后是審查提單等有關單證,簽發提貨單給收貨人提貨,最后,還要做好每一航次船的文件歸檔工作。 (一) 船舶到港前的資料準備及電腦初步錄入工作 1.建立航次檔案。船舶到港前,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的傳真艙單/放貨特別指示(如有) 等有關資料,建立相應的船舶航次檔案。 2.初步審核相關資料。初步審核傳真艙單,主要根據海關要求審核艙單上每票貨的中文貨名、收貨人、質量、件數等。 3.預報船舶動態。船舶到港前10 天、7 天、5 天、3 天、1 天,向進口艙單的收貨人或通知人發“船期預報”,并向收貨人確認艙單內容是否正確,補充中文貨名等(集裝箱班輪除外)。 4.電腦預錄入。根據客戶確認艙單傳真件后, 在業務電腦系統上輸入艙單的各項內容,輸入時注意提單號、收貨人、卸港、存貨地、中文貨名、規格型號(如有)、件數、毛重、體積、箱號等的準確性。 5.往來函電處理。對于船舶到港前收到的船公司或其代理有關修改進口艙單的函電指示,在電腦系統上作相應更改,并盡快通知外勤業務員在給口岸單位的艙單上做相應的修改。 6.扣貨通知的處理。 (1) 收到扣貨通知后,應在臺賬和該票二程提單正反面蓋“暫不放貨” 專用章和登記時間,并通知貨主貨已到,但暫不放貨; (2) 接到放貨通知后,立即在臺賬和提單正反面加蓋“可以放貨” 專用章并登記時間、簽名,同時通知貨主辦理提貨; (3) 放貨通知和其他進口資料一并歸檔。 7.進口艙單制作或收集。 (1) 對于散雜貨船進口,如無隨船正本艙單,根據委托方的要求,代理應嚴格按照委托方或船長所提供的資料制作進口艙單,并要求其確認; (2) 對于班輪,要求班輪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進口艙單,多家班輪公司共用艙位的情形下,應將多家班輪公司的進口艙單收集齊全; (3) 將制作或收集齊全的進口艙單,在船舶到港前交給外勤人員簽收; (4) 對所有預抵船舶,按船舶航次、到港時間進行初步歸檔,并作適當標識。育路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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