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執業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精華版(一)
來源:發布時間:2007-10-26 10:55:33
單證員資格考試復習資料
資料01
國際結算單證講課(1)
緒論
改革開放二十余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在世界經濟舞臺上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入世后,中國經濟進一步國際化,與國際經濟逐漸融為一體。大批的外向型企業要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中贏得一席地位,就必須轉向國際化經營,積極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競爭。
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長達三十余年的美國與歐盟等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紡織品配額制度”將不復存在了;同時,我國對國際社會“入世”承諾的三年過渡期已經結束,2004年7月新版《外貿法》規定,自然人可以從事外貿經營活動了。也就是說,個人做外貿合法了,任何自然人只要去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就可以涉足進出口業務。外貿經營市場化的這一舉措,使得內地企業從此不再受所有制等形式的束縛,生產、銷售、價格都將由市場決定。就外貿體制改革而言,我國已經完成了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從而翻開了全新的一頁。
還有,發達國家從今年元月開始,已經履行承諾,不再使用“進口配額”來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紡織品進入其市場,任何出口企業都可以盡其所能發揮潛力。毫無疑問,破除藩籬后的中國紡織品出口,將進入一個全新的歷史時期。
由于越來越多的企業直接從事外貿經營業務,需要大批外貿單證人才。這一形勢,為國際商務單證的普及和發展提供了新的機遇。本書是《國際貿易理論》、《國際結算》等課程的延伸,注重學生外貿單據制作的實際操作能力和理解能力。眾所周知,外貿單證是對外貿易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到從外貿合同履行到收匯、結匯的全過程。因此,正確、及時、完整地繕制各項單據,是進出口業務順利收匯的前提條件,也是本課程的宗旨之一.
一、外貿業務中的單證工作
當前國際貿易迅速發展,商品交易的數量、品種、金額等不斷擴大,傳統“銀貨兩訖”的結算方式早已不能適應現代國際貿易和國際結算的需求。因此,多數進出口貿易都是由經辦國際結算業務的銀行,通過票據、單據等結算工具轉移和傳遞的,并借助某種結算方式清算國際間貿易的債權、債務,從而實現貿易的最終完成.
由此,銀行國際結算品種逐漸增多,方式不斷發展和創新。選擇結算品種主要取決于國際經貿活動的內容和融資的需求,風險保障程度和銀行的服務范圍等因素。盡管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但是多數是通過單證的轉移來實現的.
所謂單證,就是在進出口業務中應用的單據與證書,買賣雙方憑借這些單據與證書來處理貨物的交付、運輸、保險、商檢、報關、結匯等。就出口業務而言,出口單證是出口貨物推定交付的證明,是結算的工具。即賣方必須按時向買方提供與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單據。
思考與練習
1、 簡述外貿業務中“單證”工作的意義及特點。
2、 什么叫做“單證”?
第一章、信用證結算方式(LETTER OF CREDIT)
在當前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結算方式。它把原來由進口商履行的憑單付款的責任轉由銀行來履行,即通常所說的:“以銀行信用取代商業信用”。 因為銀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穩健,銀行資金更加雄厚,使得買賣雙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大大促進了國際間的貿易發展。
第一節、信用證結算方式的概念
“信用證”結算由于銀行承擔了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已成為現代國際貿易結算影響最大、應用最廣泛的結算方式。
信用證是由進口方的開證銀行,根據進口商的申請,向出口商開發的,授權出口商按照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簽發以該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并保證在交來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匯票和單據時,該行必定承兌或付款的保證文件。
信用證業務有以下三個基本性質:
一 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以銀行信用為基礎的,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證,開證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證的受益人)可憑信用證,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向開證行憑單取款,而無須先找進口商(一般即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開證行的付款不是以進口商的付款作為前提條件。
二 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雖然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為基礎的,買賣雙方要受買賣合同的約束,但是信用證一經開出,在信用證業務處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的責任與權利都必須以信用證為準,信用證是一項與買賣合同分離的獨立文件。
三 信用證是一項單據業務。在信用證方式下,銀行憑相符單據付款,而非憑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受益人要保證收款,就一定要提供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開證行要拒付,也必須以單據上的不符點為由。因此,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一項“單據買賣業務”。
根據國際商會1993年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條“跟單信用證的定義”規定為:“跟單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詞語(以下稱“信用證”)是指一項約定,不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銀行(“開證行”)依照客戶(“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義,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條件下,憑規定單據: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兌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匯票;或2、授權另一家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承兌并支付該匯票;或
3、授權另一家銀行議付。
信用證開立后,只要出口商嚴格按照信用證規定的條款執行,做到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就能及時收到貨款。
第二節、 信用證的關系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信用證結算方式的基本關系人有四個:即開證申請人、開證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還有其他關系人,如保兌行、議付行、付款行或償付行、轉證行等。現就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權利分述于下:
A、 開證申請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開證申請人一般是進口商。進口商和出口商之間的權利義務通常以簽訂的合同為依據的,雙方嚴格履行合同條款。如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時,則進口商應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通過進口方銀行開出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信用證。
信用證開立之后,進口商有憑單付款的義務和驗單退單的權利。開證行履行付款之后,進口商應及時將貨款償付給開證行,贖取單據。但對于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有權拒絕贖單。
銀行、外貿公司雙方如有爭議,一般以銀行意見為準。如進口商無理拒付或拖延不付款時,銀行有權對外履行付款義務,進口商不能提出異議。如果開證行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誤作不符而退單拒付時,進口商有權向開證行提出異議,并要求賠償。
進口商于接受單據提取貨物后,如發現貨物的品質、規格、數量等與單據或合同不符,或發現貨物短缺等,只能分別過失責任,向出口商、輪船公司或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而不能向開證行索賠。因為銀行只憑單據,而不憑貨物辦理付款。
B、 開證行(THE ISSUING BANK)
開證行是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接受進口商的開證申請書之后,這個申請書就成為他們之間履行權利和義務的契約。進口商申請開證時,應根據開證行的規定,交納保證金和費用。開證行則應根據申請書的條款,正確、完善、及時地開出信用證。信用證開出后,開證行就要對信用證負責。不可撤銷信用證的開證行,對出口商和匯票背書人、善意持票人都要承擔憑單付款的責任。
開證行見單付款后,不能因進口商拒絕贖單或無力付款,而向出口商、議付行或償付行要求退款。即使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是以進口商為付款人,開證行也不能因之而減免其付款責任。
但是開證行在憑索匯電向其索償票款,或付款行僅憑匯票索匯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付款,或償付行僅憑索匯證明信/電付款的情況下,當開證行接到單據時,發現不符,有權向議付行追索票款,并退還單據。
開證行在履行付款責任后,如進口商無力付款贖單,開證行有權處理單據和貨物。出售價格不足以抵償其墊款時,開證行仍有權再向進口商追索不足部分。如果企業倒閉,開證行仍有履行對外付款的責任。
C、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時則為中間商。出口商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與合同核對。如發現信用證條款與合同不符,須盡早提出修改要求或拒絕接受。信用證一旦接受,出口商就有裝貨備單的義務和憑單議付的權利。出口商應在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期限內裝運貨物,并在信用證的有效期內交單取款。出口商不但要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并且要對貨物的合格性負責。
出口商交單后,如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出口商仍有權向進口商提出付款要求,進口商仍須負責付款。
D、 通知行、轉證行(ADVISING BANK、TRANSMITTING BANK)
通知行是開證行的代理人。通知行收到開證行發來的信用證后,經認真核對印押后,必須根據開證行的要求繕制通知書,及時、正確地通知受益人,并證明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若印押不符則不應將信用證通知受益人,待查明核對無誤后再行通知。通知行對開證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擔必定議付或代為付款的責任。
轉證行的發生,一般是指受益人在外地或者無代理關系,必須通過轉證行轉遞信用證。轉證行收到信用證核對印押相符后,原件照轉給受益人。轉證行的地位雖與通知行相同,但轉證的手續費要比通知行手續費為低。
E、保兌行(Confirming Bank)
如果受益人對開證行的資信不明或者有疑異,認為受證后有收款
風險,可以要求開證行另找一家受益人滿意的銀行為該信用證加具保兌。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保兌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第三家信譽卓著的銀行。有時開證行在委托通知信用證的同時,主動要求通知行加保兌,通知行或其他銀行根據開證行的請求,可以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也可以不加具保兌。保兌行與開證行一樣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保兌銀行在信用證上保兌后,即對信用證負責,承擔必須付款或議付的責任。匯票、單據一經保兌行議付或付款,即便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保兌行亦無權向出口商或他的前手追索票款。
F、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
議付行憑信用證議付票款后,即把單據寄出,并向開證行、保兌行、付款行或償付行索回墊款。開證行收到議付行寄來的單據,如發現單據不符合信用證條款,可以拒絕付款,議付行可以據以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除非出口商按信用證的特殊規定,如開立對出票人“無追權”(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匯票,才可免除被匪韉目贍堋?
議付銀行接受出口商交來的單據,必須認真仔細地將各種單據及內容與信用證所規定的條款進行核驗。如果發現單據與信用證規定不符,應立即要求出口商更改。如無法更改,應由出口商聯系進口商修改信用證條款;或者根據出口商要求,由議付行將不符點電告開證行征詢意見,以免單據寄出后遭到拒付。如開證行電復同意,則按正常手續議付單據。
出口方銀行買進匯票及所附單據并將票款付給出口商這一過程,叫做“議付”(Negotiation)。
議付行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和匯票,并對其進行審核,若確認單證相符,應予墊款;若單證不符,可拒付墊款。
如果受益人交來的單據有不符點,議付行可以用“信提”或“電提”不符點的方式,或者采用“信用證項下托收”處理該套單據。 如果開證行收到單據,不能接受“信提”的不符點,有權拒絕償付,議付行則有向受益人或他的前手進行追索的權利。
G、付款行和償付行(Paying bank and reimbursing bank)
付款行是信用證規定的匯票付款人。信用證以進口地貨幣開出時,付款行就是開證行。開證行審單無誤后,付款給議付行,一經付款,就無權向議付行追索票款;
信用證以出口地貨幣開出時,付款行一般就是議付行。議付行審單無誤后,付款給出口商,一經付款,就無權向出口商追索票款;
信用證如以第三國貨幣開出時,付款行就是第三國銀行,它的地位與償付行相似,不憑單據付款,僅憑匯票和索匯證明書將票款付給議付行,一經付款,就不得追索。
償付行是指議付行付款后,可以向指定的第三者銀行收回款項。但一般如議付行就是付款行時,則償付行也可憑議付行的索匯證明書,代開證行償付貨款。償付后,它的責任即告終止,不存在追索問題。開證行收到單據后,如發現不符點,必須向議付行追回已付款項,不能向償付行追索,因償付行不負責審單。當然就沒有義務對單證不符負責。按國際慣例,償付行一般不要求“單證相符證明書”,但是如果信用證“另有規定”,則應按信用證條款辦理。
付款行或償付行如接到開證行通知“止付”后,仍進行付款,則應自行負責,與開證行無關。償付行如無理遲付,應賠償利息損失。還有,如果由于議付行疏忽,對付款行或償付行索匯有誤,議付行應對付款行或開證行退款并補償其利息損失。
銀行是信用證業務的主要角色,不論是承擔第一性有條件保證付款責任的開證行,還是其他所有當事銀行,均應按照“UPC500”的規定及銀行間的業務代理協議,合理、謹慎地履行信用證義務。通過銀行的中介服務,使進、出口之間的國際貿易得以順利實現。維系各方的良好業務往來,對拓展國際經貿事業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當信用證項下的上述各當事人、關系人發生意見分歧時,首先應以信用證條款規定為準則,其次是參照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500號慣例》。但是該項慣例也不是能夠解決所有因信用證而產生的問題。因此信用證有關的各方,仍需要進一步以真研究信用證條款和“UCP500”所涉及的一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