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執業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精華版(十三)
來源:發布時間:2007-10-26 11:18:53
單證員資格考試復習資料
資料13
第九章、出口貨物托運單
托運單(SHIPPING ORDER)是出口商(發貨人/托運人)在報關前向船方或其代理人(承運人)申請租船訂艙的單據。它是繕制提單的主要背景資料,是船公司制作提單的依據,如果托運單繕制有差錯、延誤等,就會影響到其他單證的流轉。因此,正確、快速制單,從而保證安全收匯.
一、海運出口托運單
海運出口托運單的內容
海運托運單共有一式十二聯單據,其各聯用途如下:
⑴、 托運人,即SHIPPER。
一般情況下,填寫出口公司的名稱和地址。如果是由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代理貨主而辦理租船訂艙的,此欄應填寫“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XXX分公司”。
⑵、 收貨人,即CONSIGNEE。
在信用證支付的條件下,對收貨人的規定常有二種表示方法:
記名收貨人:記名收貨人是直接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完整地表示出來的方法。這時,收貨人即是合同的買方。但記名收貨人的單據不能直接轉讓,這給單據的買賣流通設下障礙。故記名收貨人的表示方法不常使用。
指示收貨人:指示收貨人是將收貨人以廣義的形式表示出來。常用空白指示和記名指兩種。
指示收貨人掩飾了具體的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使單據可以轉讓。在空白指示(不記名指示,空白指示)情況下,單據的持有人可自由轉讓單據。在記名指示情況下,記名人有權控制和轉讓單據。指示收貨人的方法補充了記名收貨人方法的缺陷,但也給船方通知貨方提貨帶來了麻煩。對此被通知人欄目做出了補充。
⑶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此欄填寫信用證中規定的被通知人名稱和地址。被通知人的選擇與確定的權利是合同的買方或買方代理人。有時買方確定本人為被通知人,有時將自己的代理人或其他與買方聯系較密切的人確定為被通知人。被通知人的職責是及時接受船方發出的到貨通知并將該通知轉告真實的收貨人,被通知人無權提貨。
在托收支付的條件下,一般合同不規定收貨人和被通知人。這時可以有兩種填寫方法:(1)空白收貨人欄目,被通知人欄目填寫買方名稱與地址。
(2)收貨人欄中空白抬頭,被通知人欄目填寫買方的名稱和地址。在托收或其他收支方式下,也可能出現與信用證內容相同情況,在這時,填寫方法可參照信用證情況下的填寫方法。
在極少數的交易中,可能出現要求空白收貨人欄目和被通知人欄目。這是因為提出要求的一方準備買賣在途貨物。制作單據時要在副本單據的被通知人欄中填寫買方或開證申請人的名稱與地址。承運該批貨物的船方將承擔貨物賣出前的風險。
貨物說明(DESCRIPTION OF GOODS)類包括運輸標志、重量、貨物名稱、數量和尺碼與部分內容。
⑷、 托運單編號(NUMBER):一般填寫商業發票的號碼。
⑸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此欄目按信用證的目的港填寫。填寫時注意重名港口的現象,一般將目的港所在國家名稱填寫在這一欄目中。如果目的地是一內陸城市,應該在這一欄目填寫貨物卸下最后一艘海輪時的港口名稱。在船方或其代理人計算運費時,是根據托運單的本項內容計算航程的。
⑹、運輸標志(SHIPPING MARKS):此欄填寫信用證或合同都規定的嘜頭,買賣合同或信用證中沒有規定嘜頭,可填寫N/M。 也可自行選擇一個合適的嘜頭。在選擇嘜頭時,要充分考慮到買方提貨的方便、買方利益和買方所在國要求,包括商業習慣、港口規定、文化傳統以及政府的有關政策。
⑺、數量(QUANTITY)托運單中的數量是指最大包裝的件數。
⑻、貨物說明(DESCRIPTION OF GOODS):對這一欄的內容允許只寫大類名稱或統稱。但是如果同時出口不同的商品,應分別填寫,而不允許只填寫其中的一種金額較大的商品。
⑼、重量(GROSS WEIGHT / NET WEIGHT):重量應分別計算毛重和凈重。毛重是指包括包裝材料在內的貨物重量。凈重是指扣除包裝材料的貨物實際重量。如果一次裝運的貨物中有幾種不同的包裝材料或完全不同的貨物,那么在填寫這一欄目時,應先分別計算并填寫每一種包裝材料或每項貨物的毛重或凈重,然后合計全部的毛重和凈重。在計算重量時,要求使用統一的計量單位。常用的計量單位是公噸或千克。
⑽、尺碼(MEASUREMENT):該欄目填寫一批貨的尺碼總數,一般單位為立方米。總尺碼不僅包括各件貨物尺碼之和,還應包括件與件之間堆放時的合理空隙所占的體積。
⑾、裝運日(TIME OF SHIPMENT):裝運期的表示可以全部使用阿拉伯數字,也可使用英文與阿拉伯數字一起表示。如:6/5/2004,MAY 06,2004。裝運期還可以表示為一段時間,如2004年5—6月,或“裝運期不遲于….”。
⑿、到期日(EXPIRY DATE):欄目的填寫一般按信用證的規定填寫。但如果裝運期空白不填的話,這一欄目可以不填。
⒀、存貨地:內容用中文填寫。
⒁、轉船(TRANSSHIPMENT):填寫要求與分批一致,在“允許”或“不允許”兩者取一。
⒂、分批(PARTIAL SHIPMENT):按照合同或信用證條款填寫。只能限在“允許”或“不允許”兩者中取一。如果信用證或合同規定分若干批,或對分批有進一步的說明,不要將這些說明填入本欄目,而應將這些說明填入“特別條款類”的欄目中。
⒃、運費(FREIGHT):一般不顯示具體運費,只填寫“運費待付”或“運費預付/已付。
⒄、托運單日期:托運單日期的填寫與發票的日期一樣的內容,即開立發票的日期。
⒅、提單正本份數:提單正本份數一般一式三份,三份正本提單同時有效。THRE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是指三份正本提單;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IN THREE、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指三份正本提單;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 意指全套提單。按照習慣,一般是指二份以上正本提單。
⒆、提單副本的份數:提單副本一般是指出口企業留底份數+寄單所需份數+信用證對正本提單要求的份數。
⒇、特別條款:根據信用證要求或合同要求中有關運輸方面的特殊條款。
21、簽字:經辦人簽字,出口企業蓋章。其他項目如船名、提單號碼等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填寫
托 運 單
SHIPPING ORDER
托運人: 托運單號 NO. :
Exporter 日期 Date :
裝運港 Loading Port :
目的港 Destination :
提單號 B/L No. :
收貨人: 通知人:
Consignee Notify
標記 件數 貨 名 凈 重 毛 重 尺 碼
Shipping Marks Quantity Description of foods NET WEIGHT GROSS WEIGHT MEASUREMANT
TOTAL:
可否分批Partial Shipment :
正本OriginalB/L:
可否轉船Transshipment :
副本Copy of B/L :
裝船期限Latest Shipment Date :
貨存地點Goods in :
結匯期限Expiry Date:
發票金額Amount:
運費繳付方式:
L/C號:
發票號Invoice NO.:
合同號S/C NO.:
貨證情況:
運輸方式:
運費噸: 運輸費:
運費金額:
特殊條款:
二、海運貨物出口貨運單證的流轉程序:
①托運人(指出口企業或其總代理外運公司)將填制好的海運出口托運單提交外運公司,外運公司收到后立即將托運單交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外輪代理公司結合船期安排船只和艙位。
②外運公司在確定了船只和艙位的情況下,填制托運單中的有關內容,并在裝貨單上蓋章、簽字,同時根據托運單填制出口載貨清單(又稱出口艙單)、裝貨清單(又稱小艙單),然后將已蓋章、簽字的裝貨單交貨方作為通知船方收貨裝運的憑證;填妥內容的托運單,除自已留底的一份外,其余交外運公司;將出口載貨清單和裝貨清單交船方;將出口載貨單交海關。
③外運公司將一聯配回艙單交出口公司,出口公司據以繕制報關單、投保單和預制提單。
④出口公司企業將報關單隨同所有報關單據交外運公司辦理貨物裝船前的報關,同時將投保單或其他代用投保單交保險公司,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手續。
-⑤船方根據出口載貨清單和裝貨清單,編制貨物積載圖交外輪代理公司。
⑥外輪代理公司將積載圖分送港區和理貨公司。
⑦港區根據貨物積載圖,結合作業條件,安排貨物集港的日程和碼頭倉位,然后通知外運公司和出口企業。
⑧外運公司(或出口企業)根據港區通知,安排市內運輸組憑提貨單到外貿倉庫提貨,并將貨物送到港區指定倉庫。
⑨在辦理貨物集港的同時,外運公司(或出口企業)報關員持整套報關單據及裝、收貨單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
⑩海關驗貨后,在裝貨單上蓋章放行,并將裝、收貨單退還外運公司(或出口企業),由外運公司(或出口企業)將裝、收貨單及交納出口貨物港雜費申請書交理貨公司。
⑾理貨公司根據載貨船只的到港時間以及外輪代理公司、外運公司(或出口企業)交來的單證編制裝船計劃,然后憑交納出口貨物港雜費申請書,通知港區將貨物發至船邊。
⑿港區接到理貨公司通知后,立即將有關貨物發至船邊。
⒀理貨公司的專職理貨員負責監督裝船,做好理貨工作,具體核對所裝貨物的嘜頭、件數、包裝方式、貨名與裝、收貨單及有關單據描述是否一致,并保證上船貨物的質量。如有不符則作適當的補救或退關或作短裝處理。裝貨完畢,理貨員在裝貨單上填入實際裝船日期、時間、所裝艙位和數量,并簽名后將裝、收貨單交船方。同時理貨公司根據貨物的實際裝載情況做出實際的載貨清單交外輪代理公司。
⒁船方收到裝、收貨單后,留下裝貨單作為隨船貨運資料,并根據裝船時貨物的實際情況由大副在收貨單上簽字或作適當批注后退交托運人。
⒂托運人取得大副簽字收據后,即可憑此及預制好的提單到外輪代理公司換取正本“已裝船提單”。
⒃如收貨單上無批注,外輪代理公司即可憑此向托運人簽發已裝船清潔提單,并將提單副本交船方留作貨運資料。如收貨單上有大副的不良批注,必須將這些批注如實地轉移到提單上,即成為“不清潔提單”。如果要求簽發的是運費已付提單,則必須交清運費才能簽發提單。
⒄外輪代理公司將實際的出口載貨清單與簽發的提單核對無誤后,留存出口載貨清單并根據提單繕制出口載貨運費清單分別交船方作為運貨資料,分別交船方作為貨運資料,交沿途各港及目的港代理作為進口艙單報關。
⒅托運人持提單(還有其他單證)到議付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這樣,一次海運貨物出口貨運單證的流轉宣告結束。
第十章、 報關單
進(出)口報關單由進(出)口企業填寫,經海關審核、簽發后生效的報關單據。
一、報關單的主要內容有:
1、預錄入編號;2、海關編號;3、進口口岸/出口口岸;4、備案號;5、進口日期/出口日期;6、申報日期;7、經營單位;8、運輸方式;9、運輸工具名稱;10、提運單號;11、收貨單位/發貨單位;12、貿易方式(監管方式);13、征免性質;14、征稅比例/結匯方式;15、許可證號;16、起運國(地區)/運抵國(地區);17、裝貨港/指運港;18、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19、批準文號;20、成交方式;21、運費;22、保費;23、雜費;24、合同協議號;25、件數;26、包裝種類;27、毛重(千克);28、凈重(千克);29、集裝箱號;30、隨附單據(指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并向海關遞交的單證或文件,合同、發票、裝箱單、許可證等必備的隨附單證不在本欄目填報。31、用途/生產廠家;32、標記嘜碼及務注;33、項號;34、商品編號(指按海關規定的商品分類編碼規則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編號)35、商品名稱和規格型號;36數量及單位;37、原產國(地區)/最終目的國(地區);38、單價;39、總價;40、幣制;41、征免(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征稅、減稅、免稅或特案處理的實際操作方式)42、稅費征收情況;43、錄入員;44、錄入單位;45、申報單位(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名稱及代碼);46、填制日期;47、海關審批注欄。
二、出口貨物報關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THE EXPORT CARGO DECLARATION)是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貨物出口的憑證,亦是海關驗放出口貨物的主要依據,其格式由國家海關總署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制定。
出口貨物報關單主要適用于單邊出口貨物、易貨貿易出口貨物、邊境貿易出口貨物、暫時出口貨物等的報關,而不適用于出口加工裝配成品貨物的報關(這些貨物要使用專用報關單)。貨物出口時,其發貨人或代理人應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隨附有關單證向海關申報。報關單位對報關內容負法律責任,因而報關單不僅要逐項填寫,還要準確,若有更改,要加專用校正章,報關單位和報關員都要在報關單上簽章。 此外,報關單上填報的內容要與隨附遞交的各種單證相符,與實際出口貨物一致;分屬不同的貨物不能填在一張報關單上。
,并與實際進口貨物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