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執業資格考試復習資料精華版(三十一)
來源:發布時間:2007-10-26 11:48:45
F.原產地證明書。
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oforigin)是一種證明貨物原產地或制造地文件,也是進口國海關核定進口貨物應征稅率的依據。
產地證一般分為普通產地證和普惠產地證以及政府間協議規定的特殊原產地證等。上述產地證雖然都用于證明貨物的產地,但使用范圍和格式不同。
•普通產地證,又稱原產地證。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使用的原產地證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ofOrigi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它是證明出口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規則》,確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地的證明文件。這種文件是進口國海關對該進口貨物按何種稅率征收進口稅的依據。
•普惠制產地證。普惠制產地證(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 CertificateOfOrigin)是普惠制的主要單據。凡是對給予我國以普惠制關稅優惠待遇的國家出口的受惠商品,須提供這種產地證,作為進口國海關減免關稅的依據。其書面格式名稱為“格式A”(FormA)。但對新西蘭須提供格式59A證書(Form 59A),對澳大利亞不用任何格式,只須在商業發票上加注有關聲明文句即可。在我國,普惠制產地證書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
•歐洲經濟共同體紡織品產地證明書。這種產地證明書的英文全稱是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CertificateofOrigin(TextileProducts),簡稱EEC紡織品產地證。對歐洲聯盟國家出口紡織品時,通常都需要提供這種特殊的原產地證明書,供進口商進口報關用。此種產地證在我國是由出口地省級外經貿委(廳)簽發的。
除上述幾種產地證外,在對美國的出口中,一般使用原產地聲明書(declaration。fcoun•try oforigin),此聲明書有三種格式:第一種格式,也稱格式A,是單一國家聲明書(singlecountrydeclaration),聲明商品的原產地只有一個國家;第二種格式。也稱格式B,是多國家產地聲明書(multiplecountrydeclaration),聲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幾個國家生產的;第三種格式,出稱格式C,是非多種纖維紡織品的聲明書,亦稱否定式聲明(negafvedeclaration),適用于主要價值或主要重量是屬于麻或絲的原料,或其中所含羊毛量不超過17%的紡織品。也可使用由貿促會簽發的原產地證明書。
G.檢驗證書。
檢驗證書(inspectioncertificate)。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商品實施檢驗或檢疫后,根據檢驗檢疫結果,結合出口合同和信用證要求,對外簽發的證書。檢驗證書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外簽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直接關系到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爭議各方的利益,其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憑以向銀行或進口人收取貨款的一種單據。檢驗證書一般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包括商在各省、市、自治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其他專業檢驗機構出具,證件的名稱視檢驗檢疫的內容而定。但應注意證件名稱及所列項目和檢驗檢疫結果須與出口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相符。此外,還須注意檢驗檢疫證書是否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如果超過規定期限,應當重新報檢。但是,也有信用證規定由出口商出具檢驗證,或國外某檢驗機構在中國的代理出具的檢驗證,或由進口商在國內的分支機構的代表出具的檢驗證。
H.海關發票。
海關發票(customsinvoice)是非洲、美洲和大洋洲等某些國家海關特定的格式,由出口人填制,供進口人憑以向進口海關報關時用的一種特別的發票。各國海關發票各有專用的固定格式,不能相互替代。其主要作用是作為進口國海關估價定稅,核定原產地征收差別關稅,審核出口人有否低價傾銷,或接受其政府補貼,以確定是否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也可供進口國海關編制統計使用。
填制海關發票應注意下列事項:
•海關發票須注明貨物成分,以便進口國海關分類征稅。
(2)海關發票與商業發票中的同一項目,如:嘜頭、品名、數量、金額等的內容必須相符。
•海關發票的抬頭人一般應填寫目的港或目的地收貨人。
•海關發票中“出口國國內價格”一欄,應以出口國的貨幣填寫,且不能高于FOB、FCA價值,即FOB、FCA價值應略高于國內市場價,否則可能成為進口國海關征收反傾銷稅的依據。
•如成交價格為CIF、CIP條件,應分別列明FOB/FCA價、運費、保險費,三者之和鷹與CIF/CIP價相等。
•海關發票上的簽字,必須以個人名義手簽。如要求另加證明文句(witness)證明人的簽字式樣不得與發票、匯票或其他單據的簽字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各國使用的海關發發票,其格式各不相同,不能混同使用。
1.其他單證。
其他單證是根據信用證條款規定而提供的。這此單證,有的是出口人自己制作的,有的是其他單位應出口人要求而出具的。其內容及簽發人均應符合信用證規定。常見的有:
•寄單證明(beneficiary’scertificatefordispatchOfdocuments)。
•寄船樣證明(benficiary’scertificatefordispatchOfshipmentsamples)。
•裝運通知副本(copyofshippingadvice)。
以上三種單據,均由出口人自己繕制,并無固定格式。
•郵局收據(postreceipt)或快遞收據(courierreceipt)。該單據須由受益人在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對外寄出貨物或樣品或單據時,向郵局或快遞機構索取。
•有關運輸方面的證明,如船籍或航程證明、船齡證明、船級證明等,受益人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索取。
此外,有必要指出,按照UCP$00第十三條a款規定:“信用證未規定的單據,銀行將不予審核。如銀行收到此類單據,銀行應將它們退回交單人或轉遞而不需承擔責任。”對此,在實踐中應予注意。
2、交單結匯
交單指出口人(信用證的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交單期限內向指定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這些單據經銀行審核確認無誤后,根據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條件,由銀行辦理出口結匯。
由于銀行的付款、承兌和議付均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為條件,所以交付單據應嚴格做到完整、明確、及時。為了提高單證質量,保證單證安全和及時收匯,我國銀貿雙方本著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原則,采用在運輸單據簽發之前先將其他已備齊的單據送交銀行預審和在全部單據備齊后向銀行交單。兩種不同的方式,視業務的實際情況選擇。
如屬議付信用證,議付行在收到單據后應即按照信用證規定進行審核。如審核無誤,應即向信用證的開證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寄單索償,同時按照與出口人約定的方法進行結匯。在我出口業務中的出口結匯是指銀行將收到的外匯按當日人民幣市場匯價的銀行買入價購人,結算成人民幣支付給出口人。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使用議付信用證比較多。對于這種信用證的出口結匯辦法,主要有三種:“收妥結匯”、“定期結匯”和“買單結匯”。“收妥結匯”,又稱“先收后結”,是指出口地銀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確認與信用證條款規定相符后,將單據寄給國外付款行索償,待付款行將外匯劃給出口銀行后,該行再按當日外匯牌價結算成人民幣交付給受益人。“定期結匯”是指出口地銀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無誤后,將單據寄給國外銀行索償,并自交單日起在事先規定期限內將貨款外匯結算成人民幣貸記受益人帳戶或交付給受益人。此項期限視不同國家地區,根據銀行索匯郵程的時間長短分別確定的。“買單結匯”,又稱出口押匯或議付,是議付行在審核單據后確認受益人所交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按信用證的條款買人受益人的匯票和/或單據,按照票面金額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凈數按議付日人民幣市場匯價折算成人民幣,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議付行買人匯票和/或單據后,就成為匯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憑匯票向信用證的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索取票款。根據UCP500規定,銀行如僅僅審核單據而不付出對價不能構成議付。如前所述,買單結匯是議付行向信用證受益人提供了資金融通,有利于擴大出口業務。
在實際業務中,由于主、客觀原因,發生單、證不符的情形是難以完全避免的。倘若有較充足的時間改單或改證,做到單證相符,可以確保安全收匯。倘若時間關系,無法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交單期限內做到單證相符,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例如,不符點并不嚴重,則可在征得信用證的開證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受益人出具保證書請求議付行“憑保議付”聲明如國外開證行拒付,由受益人自行負責,同時電請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迅即授權開證行付款。如單證不符情況較為復雜,可請議付行電告開證行單據中的不符點,征得開證行同意后議付,然后對外寄單。這種方式在我國銀行業務中習稱“電提”。倘若議付行對不符單據不辦理議付或經電提開證行不同意付款,那么就只能改做跟證托收。值得注意的是,憑保議付與跟證證托收已失去信用證的銀行信用保證,對出口人十分不利,即使出口人事先取得進口人的同意,也有可能仍被拒付,所以不宜輕易使用。而跟證已完全改為托收方式,除已無銀行信用可言外,甚至比一般的托收風險更大。因為,跟證托收通常是在開證行拒絕接受存在不符點的單據后辦理的,開證行不接受單據的實質是開證申請人拒絕接受。因此等到開證行向開證人提示匯票與單據時大都會遭到進口人的拒付。所以,除非確有把握或萬不得已,決不能輕易采用這種方式。
此外在單據經開證行審核被發現有不符點,并確屬我方責任時,除需抓緊時間與進口人聯系商榷處理辦法外,還需作必要的準備,采取補救措施(如將貨物轉賣、運回國內等),防止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如上所述,在信用證支付條件下,受益人(出口人)為了安全收匯必須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但不能疏忽的是,出口人還需承擔買賣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出口人在履行合同時除了要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外還必須做到所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的規定一致,貨物與單證一致。這樣環環扣緊,才能保證安全收匯,并避免買方收到貨物后提出異議或索賠。
二、進口合同的履行
進口合同依法訂立以后,買賣雙方都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規定履行的一方就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在進口業務中,我們作為買方必須貫徹“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按照合同,法律,有關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規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與此同時,要注意賣方的履約情況,督促賣方按期交貨交單,不折不扣的完成合同所規定的標的。
進口合同的履行工作程序有:申領進口許可證或申請進口配額,開立信用證,派船接貨,辦理保險,審單付款,提貨,保關,報驗,索賠等環節。
履行進口合同的具體工作如下:
(一)信用證的開立和修改
1.信用證的開立
開證申請人在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應填寫開證申請書,連同所需附件交開證行。按UCPS00規定,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必須完整明確,為了防止混淆和誤解,開證申請書中不應羅列過多的細節。在指示開立信用證時,最好不要引用先前開立的信用證。開證申請書中必須明確說明據以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單據的種類、文字內容及出具單據的機構等。
開立信用證的時間應按合同規定。如合同規定在裝運期前若干天開立并送達,我方應按期向開證行提出申請并考慮到郵程的時間;如合同規定在賣方確定交貨期后開證,我們應在接到賣方通知后再行向銀行申請開證;如合同規定在賣方交付履約保證金或提供銀行保函后向銀行申請開證,則應在收到保證金或保函后向銀行申請開證。信用證的種類:應按合同規定。
開證申請人在填寫開證申請書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1)在進口業務中,一般不宜開立可轉證信用證,以防因第二受益人不可靠而造成意外 損失。
(2)信用證金額:即受益人可使用的最高限額。大小寫金額要一致,除非確有必要,不宜在金額前面加“約”(about)、“近似”(approximately)、“大約”(circa)或類似詞語,否則,按UCPS00,將被解釋為允許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3)匯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期限:匯票的付款人應為開證行或信用證指定的其他銀行,而不能規定為開證申請人,否則,該匯票將被視作額外單據;匯票為即期還是遠期,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
(4)運輸單據:如采用海洋運輸,一般要求提供全套憑開證行指示或托運人指示并托運人空白背書的已裝船清潔提單,如裝運港與目的港的港航程距離較短,如自日本、中國香港啟運的貨物,為便于早日提貨,防止因提單到達過晚無法提貨而引起損失,可規定受益人于裝運后先寄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憑以提貨。對集裝箱運輸、航空運輸、鐵路運輸、郵包運輸,則應在采用FCA、CIP、CPT貿易術語的條件下方可受理,同時必須注明提交相應的運輸單據。如仍沿用傳統的CIF、CFR或FOB術語達成的交易也應按實際使用的運輸方式要求提供相應的運輸單據。
(5)其他單據:產地證、品質、重量檢驗證書、化驗證明書等的簽發機構,形式、內容及證
明事項等應作明確規定。
(6)分批裝運和轉運:進口合同如規定不允許裝運和轉運的,應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不
準分批裝運和轉運。如信用證對此不作規定的將被視為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7)到期日和到期地點: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到期日和除了自由議付信用證外的一個交單地點,否則,該信用證就不能使用。
(8)進口許可證號碼。我國是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信用證中應要求出口人在商業以票上記載進口許可證號碼,以備進口通關時海關驗貨。
2。信用證的修改
信用證開出后,如發現內容與開證申請書不符,或因情況發生變化或其他原因,需對信用證進行修改,應立即向開證行遞交修改申請書,要求開證行辦理修改信用證的手續。如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證中某些條款的,則應區別情況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修改應及時通知開證行辦理修改手續;如不同意修改,也應及時通知受益人,敦促其按原證條款履行裝貨和交單。
按UCPS00規定,信用證經修改后,開證行即不可撤銷地受該修改的約束。受益人可決定其接受修改或拒絕修改,但他應發出其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銀行他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具有約束力。如受益人未發出其接受或拒絕的通知而其提交的單據與原信用證的條款相符,則視為受益人已拒絕了該修改。但若提交的單據與經修改的信用證條款相符,則視為受總益人已發出接受該修改的通知。從那時起,該信用證已被修改。
總之,我進口企業對信用證的開立和修改應持慎重態度。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應做到開證申請書與合同相符,以避免不必要的修改,并避免不符條款被受益人利用而遭受損失;在修改信用證時,亦應注意修改內容的正確并應考慮到受益人有可能拒絕修改而按原證條款履行。
除信用證支付方式外,進口業務還有使用匯付、托收,或兩種或兩種以上支付方式(如憑銀行保證書預匯貨款)結合使用的。如使用匯付方式,我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按合同規定,將貨款匯付賣方;如使用托收,則應根據合同規定,以付款交單方式付款、贖單或以承兌交單方式承兌后先取得貨運單據,到期時再付款;如合同規定買方憑賣方的銀行保證書預付貨款(或開立預支信用證),則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賣方銀行向買方開出不可撤銷的保證書,買方據以預付合同規定的貨款。如賣方銀行不開保證書,則應拒絕預付(或不開預支信用證)。在進口業務中,有時對一些資信不好的客戶,在進口合同中規定在對方開到保證履約的銀行保證書后,我方再開信用證,目的是為了防止對方欺騙。銀行保證書必須是不可撤銷的,并詳細說明保證的內容,銀行保證書的有效期要晚于賣方履行義務的時限,否則有可能造成賣方尚未按時履行義務而銀行保證書已經過期失效,銀行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造成損失。
(二)安排運輸和保險
在進口業務中,貨物大多通過海洋運輸,凡以FOB或FCA貿易術語成立的合同,由我方安排運輸,訂立運輸合同。貨物由海洋運輸的,我方應負責租船或訂艙工作。我國外貿企業的大部分進口貨物都委托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中國租船公司或其他外運代理機構辦理運輸,并與其訂立運輸代理協議,也有直接向中國遠洋運輸公司或其他對外運輸的實際承運人辦理托運手續。
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oforigin)是一種證明貨物原產地或制造地文件,也是進口國海關核定進口貨物應征稅率的依據。
產地證一般分為普通產地證和普惠產地證以及政府間協議規定的特殊原產地證等。上述產地證雖然都用于證明貨物的產地,但使用范圍和格式不同。
•普通產地證,又稱原產地證。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使用的原產地證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明書(CertificateofOrigi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它是證明出口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原產地規則》,確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原產地的證明文件。這種文件是進口國海關對該進口貨物按何種稅率征收進口稅的依據。
•普惠制產地證。普惠制產地證(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 CertificateOfOrigin)是普惠制的主要單據。凡是對給予我國以普惠制關稅優惠待遇的國家出口的受惠商品,須提供這種產地證,作為進口國海關減免關稅的依據。其書面格式名稱為“格式A”(FormA)。但對新西蘭須提供格式59A證書(Form 59A),對澳大利亞不用任何格式,只須在商業發票上加注有關聲明文句即可。在我國,普惠制產地證書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
•歐洲經濟共同體紡織品產地證明書。這種產地證明書的英文全稱是EuropeanEco—nomicCommunityCertificateofOrigin(TextileProducts),簡稱EEC紡織品產地證。對歐洲聯盟國家出口紡織品時,通常都需要提供這種特殊的原產地證明書,供進口商進口報關用。此種產地證在我國是由出口地省級外經貿委(廳)簽發的。
除上述幾種產地證外,在對美國的出口中,一般使用原產地聲明書(declaration。fcoun•try oforigin),此聲明書有三種格式:第一種格式,也稱格式A,是單一國家聲明書(singlecountrydeclaration),聲明商品的原產地只有一個國家;第二種格式。也稱格式B,是多國家產地聲明書(multiplecountrydeclaration),聲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幾個國家生產的;第三種格式,出稱格式C,是非多種纖維紡織品的聲明書,亦稱否定式聲明(negafvedeclaration),適用于主要價值或主要重量是屬于麻或絲的原料,或其中所含羊毛量不超過17%的紡織品。也可使用由貿促會簽發的原產地證明書。
G.檢驗證書。
檢驗證書(inspectioncertificate)。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商品實施檢驗或檢疫后,根據檢驗檢疫結果,結合出口合同和信用證要求,對外簽發的證書。檢驗證書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外簽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直接關系到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爭議各方的利益,其作用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憑以向銀行或進口人收取貨款的一種單據。檢驗證書一般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包括商在各省、市、自治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其他專業檢驗機構出具,證件的名稱視檢驗檢疫的內容而定。但應注意證件名稱及所列項目和檢驗檢疫結果須與出口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相符。此外,還須注意檢驗檢疫證書是否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如果超過規定期限,應當重新報檢。但是,也有信用證規定由出口商出具檢驗證,或國外某檢驗機構在中國的代理出具的檢驗證,或由進口商在國內的分支機構的代表出具的檢驗證。
H.海關發票。
海關發票(customsinvoice)是非洲、美洲和大洋洲等某些國家海關特定的格式,由出口人填制,供進口人憑以向進口海關報關時用的一種特別的發票。各國海關發票各有專用的固定格式,不能相互替代。其主要作用是作為進口國海關估價定稅,核定原產地征收差別關稅,審核出口人有否低價傾銷,或接受其政府補貼,以確定是否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也可供進口國海關編制統計使用。
填制海關發票應注意下列事項:
•海關發票須注明貨物成分,以便進口國海關分類征稅。
(2)海關發票與商業發票中的同一項目,如:嘜頭、品名、數量、金額等的內容必須相符。
•海關發票的抬頭人一般應填寫目的港或目的地收貨人。
•海關發票中“出口國國內價格”一欄,應以出口國的貨幣填寫,且不能高于FOB、FCA價值,即FOB、FCA價值應略高于國內市場價,否則可能成為進口國海關征收反傾銷稅的依據。
•如成交價格為CIF、CIP條件,應分別列明FOB/FCA價、運費、保險費,三者之和鷹與CIF/CIP價相等。
•海關發票上的簽字,必須以個人名義手簽。如要求另加證明文句(witness)證明人的簽字式樣不得與發票、匯票或其他單據的簽字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各國使用的海關發發票,其格式各不相同,不能混同使用。
1.其他單證。
其他單證是根據信用證條款規定而提供的。這此單證,有的是出口人自己制作的,有的是其他單位應出口人要求而出具的。其內容及簽發人均應符合信用證規定。常見的有:
•寄單證明(beneficiary’scertificatefordispatchOfdocuments)。
•寄船樣證明(benficiary’scertificatefordispatchOfshipmentsamples)。
•裝運通知副本(copyofshippingadvice)。
以上三種單據,均由出口人自己繕制,并無固定格式。
•郵局收據(postreceipt)或快遞收據(courierreceipt)。該單據須由受益人在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對外寄出貨物或樣品或單據時,向郵局或快遞機構索取。
•有關運輸方面的證明,如船籍或航程證明、船齡證明、船級證明等,受益人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索取。
此外,有必要指出,按照UCP$00第十三條a款規定:“信用證未規定的單據,銀行將不予審核。如銀行收到此類單據,銀行應將它們退回交單人或轉遞而不需承擔責任。”對此,在實踐中應予注意。
2、交單結匯
交單指出口人(信用證的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交單期限內向指定銀行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這些單據經銀行審核確認無誤后,根據信用證規定的付款條件,由銀行辦理出口結匯。
由于銀行的付款、承兌和議付均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為條件,所以交付單據應嚴格做到完整、明確、及時。為了提高單證質量,保證單證安全和及時收匯,我國銀貿雙方本著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原則,采用在運輸單據簽發之前先將其他已備齊的單據送交銀行預審和在全部單據備齊后向銀行交單。兩種不同的方式,視業務的實際情況選擇。
如屬議付信用證,議付行在收到單據后應即按照信用證規定進行審核。如審核無誤,應即向信用證的開證行或被指定的付款行寄單索償,同時按照與出口人約定的方法進行結匯。在我出口業務中的出口結匯是指銀行將收到的外匯按當日人民幣市場匯價的銀行買入價購人,結算成人民幣支付給出口人。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使用議付信用證比較多。對于這種信用證的出口結匯辦法,主要有三種:“收妥結匯”、“定期結匯”和“買單結匯”。“收妥結匯”,又稱“先收后結”,是指出口地銀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確認與信用證條款規定相符后,將單據寄給國外付款行索償,待付款行將外匯劃給出口銀行后,該行再按當日外匯牌價結算成人民幣交付給受益人。“定期結匯”是指出口地銀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無誤后,將單據寄給國外銀行索償,并自交單日起在事先規定期限內將貨款外匯結算成人民幣貸記受益人帳戶或交付給受益人。此項期限視不同國家地區,根據銀行索匯郵程的時間長短分別確定的。“買單結匯”,又稱出口押匯或議付,是議付行在審核單據后確認受益人所交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按信用證的條款買人受益人的匯票和/或單據,按照票面金額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凈數按議付日人民幣市場匯價折算成人民幣,付給信用證的受益人。議付行買人匯票和/或單據后,就成為匯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憑匯票向信用證的開證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索取票款。根據UCP500規定,銀行如僅僅審核單據而不付出對價不能構成議付。如前所述,買單結匯是議付行向信用證受益人提供了資金融通,有利于擴大出口業務。
在實際業務中,由于主、客觀原因,發生單、證不符的情形是難以完全避免的。倘若有較充足的時間改單或改證,做到單證相符,可以確保安全收匯。倘若時間關系,無法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和交單期限內做到單證相符,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例如,不符點并不嚴重,則可在征得信用證的開證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受益人出具保證書請求議付行“憑保議付”聲明如國外開證行拒付,由受益人自行負責,同時電請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迅即授權開證行付款。如單證不符情況較為復雜,可請議付行電告開證行單據中的不符點,征得開證行同意后議付,然后對外寄單。這種方式在我國銀行業務中習稱“電提”。倘若議付行對不符單據不辦理議付或經電提開證行不同意付款,那么就只能改做跟證托收。值得注意的是,憑保議付與跟證證托收已失去信用證的銀行信用保證,對出口人十分不利,即使出口人事先取得進口人的同意,也有可能仍被拒付,所以不宜輕易使用。而跟證已完全改為托收方式,除已無銀行信用可言外,甚至比一般的托收風險更大。因為,跟證托收通常是在開證行拒絕接受存在不符點的單據后辦理的,開證行不接受單據的實質是開證申請人拒絕接受。因此等到開證行向開證人提示匯票與單據時大都會遭到進口人的拒付。所以,除非確有把握或萬不得已,決不能輕易采用這種方式。
此外在單據經開證行審核被發現有不符點,并確屬我方責任時,除需抓緊時間與進口人聯系商榷處理辦法外,還需作必要的準備,采取補救措施(如將貨物轉賣、運回國內等),防止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如上所述,在信用證支付條件下,受益人(出口人)為了安全收匯必須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但不能疏忽的是,出口人還需承擔買賣合同規定的義務。所以,出口人在履行合同時除了要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外還必須做到所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的規定一致,貨物與單證一致。這樣環環扣緊,才能保證安全收匯,并避免買方收到貨物后提出異議或索賠。
二、進口合同的履行
進口合同依法訂立以后,買賣雙方都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規定履行的一方就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在進口業務中,我們作為買方必須貫徹“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則,按照合同,法律,有關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規定,支付貨款和收取貨物。與此同時,要注意賣方的履約情況,督促賣方按期交貨交單,不折不扣的完成合同所規定的標的。
進口合同的履行工作程序有:申領進口許可證或申請進口配額,開立信用證,派船接貨,辦理保險,審單付款,提貨,保關,報驗,索賠等環節。
履行進口合同的具體工作如下:
(一)信用證的開立和修改
1.信用證的開立
開證申請人在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應填寫開證申請書,連同所需附件交開證行。按UCPS00規定,開證申請書的內容必須完整明確,為了防止混淆和誤解,開證申請書中不應羅列過多的細節。在指示開立信用證時,最好不要引用先前開立的信用證。開證申請書中必須明確說明據以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單據的種類、文字內容及出具單據的機構等。
開立信用證的時間應按合同規定。如合同規定在裝運期前若干天開立并送達,我方應按期向開證行提出申請并考慮到郵程的時間;如合同規定在賣方確定交貨期后開證,我們應在接到賣方通知后再行向銀行申請開證;如合同規定在賣方交付履約保證金或提供銀行保函后向銀行申請開證,則應在收到保證金或保函后向銀行申請開證。信用證的種類:應按合同規定。
開證申請人在填寫開證申請書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1)在進口業務中,一般不宜開立可轉證信用證,以防因第二受益人不可靠而造成意外 損失。
(2)信用證金額:即受益人可使用的最高限額。大小寫金額要一致,除非確有必要,不宜在金額前面加“約”(about)、“近似”(approximately)、“大約”(circa)或類似詞語,否則,按UCPS00,將被解釋為允許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
(3)匯票的付款人和付款期限:匯票的付款人應為開證行或信用證指定的其他銀行,而不能規定為開證申請人,否則,該匯票將被視作額外單據;匯票為即期還是遠期,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
(4)運輸單據:如采用海洋運輸,一般要求提供全套憑開證行指示或托運人指示并托運人空白背書的已裝船清潔提單,如裝運港與目的港的港航程距離較短,如自日本、中國香港啟運的貨物,為便于早日提貨,防止因提單到達過晚無法提貨而引起損失,可規定受益人于裝運后先寄一份正本提單給申請人,憑以提貨。對集裝箱運輸、航空運輸、鐵路運輸、郵包運輸,則應在采用FCA、CIP、CPT貿易術語的條件下方可受理,同時必須注明提交相應的運輸單據。如仍沿用傳統的CIF、CFR或FOB術語達成的交易也應按實際使用的運輸方式要求提供相應的運輸單據。
(5)其他單據:產地證、品質、重量檢驗證書、化驗證明書等的簽發機構,形式、內容及證
明事項等應作明確規定。
(6)分批裝運和轉運:進口合同如規定不允許裝運和轉運的,應在信用證中明確注明不
準分批裝運和轉運。如信用證對此不作規定的將被視為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
(7)到期日和到期地點:信用證必須規定一個到期日和除了自由議付信用證外的一個交單地點,否則,該信用證就不能使用。
(8)進口許可證號碼。我國是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信用證中應要求出口人在商業以票上記載進口許可證號碼,以備進口通關時海關驗貨。
2。信用證的修改
信用證開出后,如發現內容與開證申請書不符,或因情況發生變化或其他原因,需對信用證進行修改,應立即向開證行遞交修改申請書,要求開證行辦理修改信用證的手續。如受益人收到信用證后提出要求修改信用證中某些條款的,則應區別情況同意或不同意。如同意修改應及時通知開證行辦理修改手續;如不同意修改,也應及時通知受益人,敦促其按原證條款履行裝貨和交單。
按UCPS00規定,信用證經修改后,開證行即不可撤銷地受該修改的約束。受益人可決定其接受修改或拒絕修改,但他應發出其接受或拒絕修改的通知。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銀行他接受修改之前,原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具有約束力。如受益人未發出其接受或拒絕的通知而其提交的單據與原信用證的條款相符,則視為受益人已拒絕了該修改。但若提交的單據與經修改的信用證條款相符,則視為受總益人已發出接受該修改的通知。從那時起,該信用證已被修改。
總之,我進口企業對信用證的開立和修改應持慎重態度。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應做到開證申請書與合同相符,以避免不必要的修改,并避免不符條款被受益人利用而遭受損失;在修改信用證時,亦應注意修改內容的正確并應考慮到受益人有可能拒絕修改而按原證條款履行。
除信用證支付方式外,進口業務還有使用匯付、托收,或兩種或兩種以上支付方式(如憑銀行保證書預匯貨款)結合使用的。如使用匯付方式,我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按合同規定,將貨款匯付賣方;如使用托收,則應根據合同規定,以付款交單方式付款、贖單或以承兌交單方式承兌后先取得貨運單據,到期時再付款;如合同規定買方憑賣方的銀行保證書預付貨款(或開立預支信用證),則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賣方銀行向買方開出不可撤銷的保證書,買方據以預付合同規定的貨款。如賣方銀行不開保證書,則應拒絕預付(或不開預支信用證)。在進口業務中,有時對一些資信不好的客戶,在進口合同中規定在對方開到保證履約的銀行保證書后,我方再開信用證,目的是為了防止對方欺騙。銀行保證書必須是不可撤銷的,并詳細說明保證的內容,銀行保證書的有效期要晚于賣方履行義務的時限,否則有可能造成賣方尚未按時履行義務而銀行保證書已經過期失效,銀行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造成損失。
(二)安排運輸和保險
在進口業務中,貨物大多通過海洋運輸,凡以FOB或FCA貿易術語成立的合同,由我方安排運輸,訂立運輸合同。貨物由海洋運輸的,我方應負責租船或訂艙工作。我國外貿企業的大部分進口貨物都委托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中國租船公司或其他外運代理機構辦理運輸,并與其訂立運輸代理協議,也有直接向中國遠洋運輸公司或其他對外運輸的實際承運人辦理托運手續。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