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特惠價”等低價廣告吸引游客上門,在報名和簽訂合同時,以飛機燃油稅、機場建設費等名目提高價格,或在旅途中以不同方式加收費用;
2.旅游目的地的重要景點不列在行程安排中,在到達目的地后,以自費項目的形式向游客推薦;
3.在合同日程外安排過多購物點或變相購物場所(如××研究所),強制或變相讓游客購物;
4.旅游廣告和合同不標明住宿飯店等級、地點,使用“準星級”等模糊字眼或口頭承諾,實際住宿標準降低或地點偏僻;
5.在旅游過程中,導游隨意調換更改行程,有意無意地疏漏景點,以減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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