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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昌平區2016年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小學入學條件審核辦法如下:
一、組織機構
建立昌平區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申請就讀證明證件材料審核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推進全區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小學入學條件審核工作。聯席會議牽頭領導為區政府主管區長,聯席會議召集單位為區教委,聯席會議由區教委、區政府辦公室、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區衛生計生委、區信訪辦、區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區委宣傳部、區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區國稅局、區地稅局、市國土局昌平分局、區民政局、區維穩辦、區綜治辦等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成。
成立昌平區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申請就讀證明證件材料聯合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區聯合審核小組),由區教委、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區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市國土局昌平分局等部門抽調專人組成,具體負責對申請在昌平區就讀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的證明證件材料進行聯合審核。區聯合審核小組辦公地點設在昌平區職工學校院內(昌平區南口路15—1號)。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保障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在昌平區接受義務教育。
(二)貫徹落實市教委《關于2016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的意見》(京教基二〔2016〕3號)和《昌平區2016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意見》。
(三)嚴格程序、規范操作、公開透明。
三、審核內容
非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昌平區工作并居住,需要在本區接受義務教育的,須審核申請人務工就業證明、實際居住證明、全家戶口簿、暫住證、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的證明等相關材料(以下簡稱“五證”)。
四、審核程序
建立聯合審核工作機制,區聯合審核小組依據部門職責和審核標準審核“五證”。
(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申請。
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2016年5月9日至20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攜帶“五證”到昌平區居住地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審核申請;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初審;證明材料不合格的,適齡兒童應回原籍接受義務教育;初審合格的,于2016年5月20日前將申請材料報送至區聯合審核小組進行審核。
(二)區聯合審核小組聯合審核。
區聯合審核小組組成部門職責如下:
1.務工就業證明由區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分別審核;簽有勞動合同的,由區人力社保局審核;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個體工商戶,由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審核。
2.實際居住證明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土局昌平分局審核。
3.全家戶口簿由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審核。
4.暫住證由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審核。
5.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的證明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6.按本市戶籍對待適齡兒童相關證明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審核過程中的特殊問題由區聯合審核小組共同協商解決,不能通過協商解決的,報昌平區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申請就讀證明證件材料審核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解決。
(三)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反饋審核結果。
區聯合審核小組聯合審核結束后,由區教委負責統一將審核結果反饋給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規定時間內告知申請人審核結果,為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出具《在京就讀證明》,并在學齡人口信息采集系統上進行確認。申請人持《在京就讀證明》到居住地所在鎮(街道)的學校聯系適齡兒童就讀事項;如學校接收有困難的,可向區教委申請協調到其他鎮(街道)的學校就讀。
五、審核標準
(一)務工就業證明審核標準。
申請人及其配偶應在昌平區工作并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不含補繳);或在昌平區自有商品住宅(取得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且在本市工作并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不含補繳)。申請審核時須提供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參保人員繳費信息)”,同時須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申請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單位的,應提供在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的規范有效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同時提供受聘單位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2.申請人或其配偶為個體工商戶的,應提供在昌平區登記注冊且在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完稅憑證(如無完稅憑證應提供《核定定額通知書》或《未達起征點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3年內在工商部門有違法行為處罰記錄的個體工商戶所提供證明材料無效。
3.申請人或其配偶為法定代表人(股東或合伙人)的,應提供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或合伙人)在昌平區登記注冊且在有效期內的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備案材料、涉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3年內在工商部門有違法行為處罰記錄的注冊單位所提供證明材料無效。
(二)實際居住證明審核標準。
申請人在昌平區穩定居住半年以上,申請審核時須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申請人自有商品住宅的,須提供住房城鄉建設、國土部門登記的房屋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經備案網簽的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租住房屋的,須提供規范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稅務機關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出具的房租發票、房屋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身份證復印件。所住房屋應適宜居住,能保證適齡兒童的安全。
租住單位公房的,須提供房屋產權證明及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證明;租住無房屋產權證農村民房的和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無房屋產權證商品住宅的,由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出具證明,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出具意見。
租住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小產權房、非合法建筑和人防空間等,所出具的證明無效;租住按有關規定不得出租、轉租的軍產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所出具的證明無效。
(三)全家戶口簿審核標準。
1.適齡兒童年齡符合當年入學規定。
2.如超齡兒童,應提供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未在當地就讀一年級的證明,并說明未按時入學原因,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醫院病歷或幼兒園證明等)。
(四)暫住證審核標準。
1.申請人及其配偶均持有穩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發的暫住證,且暫住證在有效期內。
2.暫住證地址與實際居住證明地址一致。
3.暫住證信息應為機打,涂改無效。
(五)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在當地沒有監護條件的證明審核標準。
申請人及其配偶均持有有效暫住證的可視為有此證明。
六、工作要求
(一)負責聯合審核工作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高度重視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入學條件審核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安排專人牽頭負責;要嚴格執行審核標準,依據工作流程規范操作,組織業務精干人員負責“五證”審核和復核;要強化責任追究,因審核不力造成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區政府督查室、區教委要對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開展重點督導檢查;區信訪辦要及時了解反饋群眾需求;區維穩辦要全程跟蹤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區監察局要監督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依法嚴肅處理違規違紀行為。
(三)如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證明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抄送:區委辦,區人大辦,區政協辦,區法院,區檢察院。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7日印發
入學幫助熱線:400-805-3685010-51268841
咨詢熱線:010-5126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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