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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經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來源:中央財經大學時間:2012-07-01 10:19: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研究生學籍管理,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和《中央財經大學學生管理規定》(校發〔2007〕225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學歷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已報到入學、尚處在復查期的新生也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或戶口卡),在規定時間按學校要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及時向學校書面請假,并附醫院、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臺風、洪水等)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3個月內,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可注冊,取得學籍。

  第五條 經復查,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學資格:

  (一)不符合國家招生規定的;

  (二)身體健康復查不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中關于高校學生體檢標準或要求的;

  (三)經查實入學前有違法行為的。

  第六條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七條 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的新生,且不宜在校學習生活,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應當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由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者,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的時間辦理注冊手續。研究生經注冊,方可獲得在校繼續學習的資格。因故不能按時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的書面請假手續。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視為放棄學籍,按照退學處理。

  對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經學校核準,可以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予以注冊。

  第三章 考勤與請假

  第九條 學校對研究生教育教學計劃規定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進行考勤。研究生應按時參加,不得遲到、早退、曠課。因故不能參加的,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條 研究生因病不能參加教育教學活動,請假須出具醫院證明。

  一學期內病假累計不得超過四周。請病假一周以內的,須由導師和輔導員共同批準;一周以上的,還須經所在學院、中心、研究院(以下統稱“學院”)主管院長批準。如因突發急重病等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請假的,應電話告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學院提供相關證明,并于事后補辦請假手續。

  第十一條 研究生如請事假,須本人事先書面提出申請。一學期內累計事假不得超過四周。請事假一周以內的,須由導師和輔導員共同批準;一周以上的,還須經所在學院主管院長批準。

  第十二條 研究生請假期滿,應及時向導師和輔導員銷假。如需續假,應及時辦理續假手續。

  第十三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經學校批準出境的,應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學院報到。未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而又無正當事由的,視為放棄學籍,按照退學處理。

  第十四條 凡未經請假、續假,或請假、續假未被批準而擅自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均視為曠課。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符合退學規定的按退學處理。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五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規定的課程考核,考核通過后取得相應的學分,考核成績記入個人檔案。

  第十六條 研究生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記,學校將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十七條 研究生應在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原則上不得轉學、轉專業。如因國家政策調整或指導教師變動等特殊原因,不得不轉專業的,須經所在學院院長同意并出具同意轉出函,同時提供轉入專業所在學院院長出具的同意接收函,報研究生部審核,提交主管校長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八條 碩士研究生基本修業年限按專業不同,分為兩年或三年;博士研究生基本修業年限按錄取類別不同,分為三年或四年。

  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修業年限的,碩士研究生在校最長修業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基本修業年限一年;博士研究生在校最長修業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基本修業年限二年。

  第十九條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無法堅持學習,可申請休學。休學期限為一學期或一學年,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須休學:

  (一)經校醫院診斷,因病需連續或累計停課治療和休養時間超過四周的;

  (二)一學期累計請事假(含因私出國)超過四周的;

  (三)懷孕、生育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主動提出休學的,須本人書面申請(因病或懷孕、生育休學的需附醫院證明),經研究生導師和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后,研究生部審批,特殊情況報主管校長批準。

  所在學院或學校認為研究生必須休學的,由學院提交書面休學意見并報研究生部審批。學院須及時告知研究生休學原因和起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其學籍保留至退役后的一年。

  第二十三條 休學研究生須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并在學校批準之日起一周內離校。休學期間不得返校上課或參加考試,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的待遇,不發獎學金,不變更戶口。因病休學研究生,其醫療費報銷按照我校醫療管理規定處理。

  學期中途辦理休學者,該學期均視作休學。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于復學前一學期末(每年6月或12月)向所在學院書面提出復學申請,辦理復學手續,報研究生部審批后,方可復學。

  因病休學期滿者,還須持醫院診斷證明,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后,確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五條 休學期滿后超過兩周不申請復學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在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二十六條 復學的研究生原則上隨下一個年級學習。若原專業沒有連續招生,可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七章 退學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學:

  (一)在最長修業年限內,未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或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者,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八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所在學院提出報告并附本人情況說明和退學登記表等有關材料,經研究生部審核,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學校出具退學決定并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在校內公告即視為送達,同時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退學研究生須在學校批準后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找到聘用單位的,由學校就業指導中心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辦理相關手續,沒有找到聘用單位的,其檔案、戶口等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條 研究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修業年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通過畢業論文(同“學位論文”,下同)答辯的,準予畢業,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優秀,畢業論文完成并答辯通過的,符合提前畢業條件,可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應該努力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完成學業,因客觀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學業,以及研究生完成畢業論文,導師認為未達到畢業論文水平不予推薦答辯的,可在每學年第二學期初,由本人提出延期畢業申請,經導師和所在學院簽署意見后,報研究生部審批。

  延期畢業研究生須按照學校規定繳納培養費用,不參加獎學金評定。延期畢業期間學校原則上不安排住宿。

  第三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一)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未完成畢業論文且未申請延期畢業的;

  (二)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符合畢業論文申請答辯條件,但未在規定時限內按規定程序提出答辯申請的;

  (三)在未滿最長修業年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導師或者論文評閱人認為未達到研究生畢業水平不予推薦答辯的;

  (四)在未滿最長修業年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畢業論文答辯未通過,答辯委員會要求限期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

  (五)在最長修業年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成績合格,未完成畢業論文或參加答辯未通過的。

  第三十五條 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一)、(二)(三)、(四)款者,結業離校一年內,若完成畢業論文,可向學院申請答辯。答辯通過,由學院報學校審批,收回結業證書,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結業后一年內未完成畢業論文、不答辯或答辯未通過,以及答辯通過未申請換發畢業證書者,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符合國家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研究生,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由學校授予學位并發給學位證書。

  第三十七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學校可以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一經查實,學校不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對在我校接受學歷教育的港澳臺研究生、留學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由校長辦公會授權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央財經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校發〔2005〕16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研究生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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