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國(境)培訓經費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10-11
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和國家外國專家局《引進國外人才專項費用管理暫行辦法》(外專發[1999]163號)的精神,為加強出國(境)培訓團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國(境)培訓經費,結合近年來出國(境)培訓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開支范圍及標準
(一)住宿費:出國(境)培訓人員在境外發生的住宿費用,不包含電話費、小費等。費用標準執行《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
(二)伙食費:用于學員日常伙食,實行包干的辦法。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費用標準執行《財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
(三)公雜費:用于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小費和旅行支票、匯票兌換手續費等。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國(境)培訓人員在境外期間,公雜費不分國家和地區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公雜費包干使用后,不再報銷個人學習工具、資料、交際等費用。出國(境)培訓人員不發放國外零用費和服裝補助費。
(四)培訓費:指出國(境)培訓團組在國(境)外集體開支的授課、翻譯、場租、市內交通、郵電等直接為國(境)外培訓所發生的必要費用。費用標準執行《關于出國(境)實習培訓團組集體開支的培訓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外專發[1994]162號)。歐元區國家培訓費開支標準一律以歐元作為貨幣單位(《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于調整短期出國(境)培訓生活費開支標準和部分國家培訓費幣種的通知》外專發[2002]95號)。
(五)國際旅費: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費。國家外國專家局根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公布的普通經濟艙國際航班票價計算。由深圳前往香港的團組按過境費資助。
(六)城市間交通費:指為完成培訓任務所必需的、在培訓所在國城市與城市之間的航空交通費,原則上不予資助。如確需要,應按程序單獨報批。
(七)中長期(指90天及以上,下同)出國(境)培訓人員境外費用:主要包括房租、伙食、醫療保險、交通、電話、交際、零用、書籍資料、安置費等。其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于調整中長期出國(境)培訓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通知》(外專發[2002]96號)執行。
二、辦理資助手續
(一)短期出國(境)培訓項目經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后,出國(境)前按以下程序辦理資助手續:
1.北京地區團組在出國(境)前三個工作日,北京以外地區團組在出國(境)前五個工作日,由參團人員到國家外國專家局財務司辦理領匯手續。
2.辦理領匯人員需攜帶以下文件:
(1)國家外國專家局下達的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2)省、區、市、部委引智主管部門介紹信;(3)《出國(境)實習培訓人員經費通知單》;(4)所有載有有效簽證的出國(境)培訓人員護照;(5)經認定的民航購票點的出票單;(6)有自籌款的項目,須攜帶匯款單據復印件。
3.國家外國專家局財務司將按培訓項目的實際出國人數、天數、航線進行審核,并根據實際出國人數、天數、國家標準和資助比例核定金額,經予資助。
4.領匯人員持國家外國專家局財務司所開單據到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領取外匯。除部分幣種可取一定量現鈔外,其他辦理匯票或旅行支票。取匯后務必及時將銀行回單送還國家外國專家局財務司。如實際培訓人數、天數發生變化,需經國家外國專家局出國培訓管理司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領匯手續。
(二)國際機票的購買和報銷。
1.有國家資助的出國(境)培訓人員購買國際機票,除海南省、廣東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報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后可經香港轉機外,原則上均應就近選乘中國民航班機。
2.國際旅費統一由組團單位先墊付,回國后報銷。國家外國專家局報銷國際旅費,依照發票金額與資助比例在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批的標準內據實報銷。
3.出國(境)培訓團組要嚴格按照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的培訓日程和航線選定行程。各省、區、市應在財政部門認定的國家外國專家局同意的購票點訂購國際機票,北京地區應在國家外國專家局認定的購票點訂購國際機票。團組回國后憑“國際航空旅客運輸專用發票”(或發票分割單)到國家外國專家局財務司辦理國際旅費報銷手續。國家外國專家局財務司根據 團組實際出國人數,在資助的國際旅費標準內予以報銷。報銷款項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非同城的單位需提供準確的收款單位全稱、帳號、收款銀行詳細地址),組團單位收款后應立即將收款收據提交國家外國專家局財務司。
4.經審批資助城市間交通費的,一航應在國內購買境外城市間聯程機票,與國際機票同時購買,以人民幣支付,并開具專用發票。
5.凡省級財政部門未認定購票點,或認定的購票點不符合國家有關要求的,其出國培訓團組的機票須到北京認定的購票點購買。
6.購買國際機票應統一開具全團總發票,資助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團組,應將總發票原件交存國家外國專家局,由國家外國專家局開具分割單;資助比例在50%以下(不含50%)的團組,總發票原件可留存組團單位,由組團單位開具發票分割單。組團單位開具分割單時需在發票分割單或發票復印件上注明組團單位報銷金額和發票原件所存單位,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參團人員持發票分割單,總發票復印件、國際機票底聯原件和正式收據到國家外國專家局報銷資助的費用。
(三)短期團組回國核銷。
短期出國(境)培訓團組完成培訓任務回國后,必須在一個月內到國家外國專家局辦理核銷手續。
1.核銷時應攜帶以下材料:(1)國家外國專家局下達的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2)所有出國(境)培訓人員護照;(3)蓋有公章及經有關人員簽字的《出國(境)培訓人員境外開支報銷單》;(4)有效的全團境外原始總單據或其分割單(有收款人簽章的住宿費、培訓費單據等);(5)有效的全團國際旅費總發票或其分割單及國際機票底聯原件。
2.根據國家規定的住宿費、培訓費、伙食費和公雜費標準按資助比例填寫《出國(境)培訓人員境外開支報銷單》。
3.填報注意事項:
(1)《出國(境)培訓人員境外開支報銷單》按一國(地區)一單原則填報,只反映外幣金額,不反映人民幣金額,如為兩個以上外幣幣種的,合計欄請分行填寫。
(2)《出國(境)培訓人員境外開支報銷單》中除“回執”項和“財務核銷簽字”外,應按表格要求填寫,加蓋主管部門公章,并經團長簽字、經手人簽字。
(3)出國(境)培訓團組要求按全團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培訓費等開具總單據(分割報銷事項與國際旅費相同)。
(四)中長期出國(境)培訓領匯與回國審驗。
1.中長期出國(境)培訓團組領匯手續、辦理時間、所需材料及機票購買與短期出國(境)培訓團組相同。中長期出國(境)培訓團組暫實行分期領匯、包干使用的辦法。
2.出國(境)培訓人員按規定的標準及資助比例,前三個月在國內領取外匯,以后在境外每三個月向管理該培訓地的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駐外機構領取(獨聯體國家每六個月領取一次)。
3.出國(境)培訓人員在辦理第一次領匯手續時,需攜帶與護照同一底板的一張照片交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協會,并填寫報到表和境外經費發放單等。到達學習目的地后應立即向協會駐外機構報到,并聯系相關事項。
4.中長期培訓人員回國后,必須在一個月內攜帶護照到國家外國專家局出國培訓管理司和財務司辦理審驗及國際機票資助手續。
(五)墊支。
1.為方便出國(境)培訓團組領取資助,節約費用,培訓團組在辦妥國家外國專家局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出國(境)培訓人員經費通知單》、護照簽證及按規定訂購國際機票等手續后,按批準的人員、日程可墊付經費執行培訓任務。如遇出國(境)培訓團組人員、培訓時間、培訓日程、航線等發生變化,須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同意后方可墊款執行。各省、區、市外專局(引智辦)每三個月一次定期組織報銷墊付的經費。
2.報銷墊付的經費需攜帶:
(1)國家外國專家局下達的出國、赴港澳任務批件;(2)省、區、市、部委引智主管部門介紹信;(3)所有出國(境)培訓人員護照;(4)《出國(境)培訓人員經費通知單》;(5)填妥的《出國(境)培訓人員境外開支報銷單》;(6)境外有效原始總單據或其分割單;(7)有效的國際機票總發票或其分割單及機票底聯原件;(8)收款單位全稱、帳號、收款銀行詳細地址。國家外國專家局以人民幣報銷資助的費用,墊款單位收到資助款后立即向國家外國專家局財務司提交正式收據。
三、監督與檢查
(一)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因公臨時出國用匯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02]314號)規定的誰組團誰供匯的原則,出國(境)培訓團組應按國家標準、實際人數、天數計算,扣除國家外國專家局資助部分外,由組團單位況換外匯,不得超標準換匯或通過其他方式套匯。
(二)出國(境)培訓團組回國后要在一個月內及時到國家外國專家局核銷或審驗。對未及時核銷出國(境)培訓團組經費的省、區、市、部委將暫停審批新項目。各引智主管部門應監督本部門的組團單位及時核銷或審驗。
(三)出國(境)培訓團組核銷不得采用郵寄方式。各省、區、市、部委外專局(引智辦)應負責團組回國后有關核銷事宜。
(四)所有出國(境)培訓團組必須在每年十一月底前辦妥一切手續并成行,須在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回國。短期出國(境)培訓團組圣誕節期間不得出國(境)或停留在國(境)外。
(五)組團單位應將國家資助經費按比例落實到每個接受培訓的人員,組團單位在收費通知中要明確國家資助經費比例、接受培訓人員享受國家資助經費金額和收費數額(包括國內預培訓費、出國手續費等)。各地區、各部門外專局(引智辦)申報執行出國(境)培訓項目時,要將此收費通知報國家外國專家局出國培訓管理司審查。
(六)出國(境)培訓團組要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購買往返機票并開具有效專用發票,不得隨意更改路線,增加停留地點或繞道旅游。對未經批準擅自繞道的團組,將按規定追繳資助,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出國(境)培訓團組必須如實進行核銷,禁止以虛報、瞞報、誤報出國(境)人數、天數等多領出國經費。嚴禁挪用、克扣、私分或變相私分出國(境)培訓費用。
四、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的審批類出國(境)培訓項目。
(二)國家外國專家局審核類、備案類及各地區、各部門批準的出國(境)培訓項目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三)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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