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貿易條約與協定輔導筆記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06-27 17:04:40
一、貿易條約與協定的含義
貿易條約與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確定它們之間在經濟貿易方面的權利、義務而締結的書面協議。
二、貿易條約與協定的目的
1.為本國產品擴展外國市場。
2.保證獲得有效而穩定的供應品。
3.管制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以保護并發展國內工業。
4.籌集財政收入。
5.加強友好合作,打擊和制裁敵對國家。
6.穩定國際貿易秩序,保障貿易順利進行。
7.獲取經濟貿易自由與平等。
(多選)
1.貿易條約與協定的目的是:
A. 為本國產品擴展外國市場
B. 保證獲得有效而穩定的供應品
C. 管制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以保護并發展國內工業
D. 籌集財政收入
E. 緩和與進口國在貿易上的摩擦
答案:ABCD
三、貿易條約與協定的種類
(一)通商航海條約
通商航海條約是全面規定兩國間經濟、貿易關系的條約。其內容相當廣泛。
通商航海條約是以國家或國家首腦的名義簽訂的。條約有效期限一般比較長。
(單選)
1.全面規定兩國間經濟貿易關系的協議叫:
A.通商航海條約
B.貿易議定書
C.國際商品協定
D.關稅減讓與互惠協定
答案:A
(二)貿易協定
貿易協定是兩國或幾國之間調整它們相互的經濟貿易關系的一種書面協議。它的特點是對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關系往往規定得比較具體,有效期一般較短,簽訂的程序也比較簡單,一般只須經簽字國的行政首腦或其代表簽署即可生效。
如果在貿易協定中包括有支付條款,則稱為貿易與支付協定。
(三)貿易議定書
貿易議定書是締約國就發展貿易關系中某項具體問題所達成的書面協議。它往往是作為貿易協定的補充、解釋或修改而簽訂的。有的貿易議定書作為貿易協定的附件,有的則不作為附件。貿易議定書的簽訂程序和內容比貿易協定更為簡單,一般經簽字國有關行政部門的代表簽署后即可生效。
例;
1.關于貿易議定書的論述正確的有:
A. 作為貿易協定的附件
B. 作為貿易協定的補充
C. 不作為貿易協定的附件
D. 由簽字國有關行政部門的代表簽署后即可生效
E. 必須由簽字國國家首腦簽字后才可生效
答案:ABCD
(四)關稅減讓與互惠的協定
例如“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其宗旨是通過實施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削減乃至取消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促進貿易自由化,以便充分利用世界資源和擴大商品的生產與交換。普遍優惠制的決議,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成品以非歧視的、非互惠的一種關稅優惠制度。
(五)國際商品協定
國際商品協定是某項商品的主要出口國和進口國就這項商品出口、進口、穩價等問題的權利義務,經過談判達成的協議。按其作用,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國際初級產品協定。第二類是國際多種纖維紡織品協定。第三類商品協定只包括出口國,如初級產品與原料生產國組織之間有關該商品價格等方面的協定就屬此類。
四、貿易條約和協定中所適用的法律待遇條款
在貿易條約和協定中,通常所適用的法律待遇條款是最惠國待遇條款、互惠待遇條款和國民待遇條款。
例:
1、貿易條約和協定中,通常所適用的法律待遇條款是:
A.經濟條款
B.行政條款
C.經濟條款和行政條款
D.最惠國待遇條款和國民待遇條款
答案:D
(一)最惠國待遇條款
1.最惠國待遇條款的含義
它的基本含義是:締約國一方現在和將來所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一切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締約國對方。它的基本要求是使締約一方在締約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國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國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一切優惠待遇,立即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給予對方。
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是指如果一方給予第三國的優惠是有條件的,則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這種優惠待遇。
現在的國際貿易條約和協定一般多采用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條款。
(2004年外銷員試題)
1、下列有關最惠國待遇的表述,正確的有( BCE )
A、最惠國待遇是締約國之間相互給予的最優惠的貿易待遇
B、最惠國待遇體現了非歧視原則
C、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最惠國待遇適用于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領域
D、當前國際貿易條約與協定一般都采用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條款
E、最惠國待遇條款分為“歐洲式”與“美洲式”兩種
2.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國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一切優惠待遇:
A. 立即無條件地、有同樣補償地、自動地適用對方
B. 立即無條件地、無補償地、經過一段時間后適用對方
C. 立即有同樣補償地、自動地適用對方
D. 立即無條件地、自動地、無補償地適用對方
答案:D
(2006年試題)
最惠國待遇都是無條件的。(否)
2.最惠國待遇條款適用的范圍
最惠國待遇的范圍很廣,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有關進口、出口、過境商品的關稅及其他各種捐稅。
(2)有關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海關規則、手續和費用。
(3)進、出口許可證的發給及其他限制措施。
(4)船舶駛人、駛出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
(5)關于移民、投資、商標、專利及鐵路運輸方面的待遇。
在具體簽訂貿易條約時,締約雙方可以根據兩國的關系和發展貿易的需要,在最惠國待遇條款中具體確定其適用的范圍。
3.最惠國待遇適用的限制和例外
在貿易條約和協定中,一般都規定有不適用最惠國待遇的限制和例外條款。
所謂適用最惠國待遇的限制,是指在貿易條約和協定所規定的理由存在時,即不適用最惠國待遇。
所謂適用最惠國待遇的例外,是指在貿易條約和協定所規定的某些場合下,不適用最惠國待遇。常見的最惠國待遇的例外有以下幾種:
(1)邊境貿易
一些國家往往把邊界兩邊15公里以內的小額貿易在關稅、海關通關手續上給予減免等優待作為例外。
(2)關稅同盟
把已經結成關稅同盟的成員國之間在關稅上的優惠待遇,作為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3)沿海貿易和內河航行
在航行問題上,對于締約國一方在沿海貿易和內河航行方面給予他國的優惠視為例外。
(4)多邊國際條約或協定承擔的義務
如締約國一方參加其他多邊國際條約或協定而履行的義務,如觸及最惠國待遇利益者,應視為例外。
(5)區域性特惠條款
即若干特定的國家之間通過條約或協定相互給予的優惠待遇,應作為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6)其他例外
如沿海捕魚、武器進口、金銀外幣的輸出人以及文物、貴重藝術品的出口限制和禁止等,也常作為例外。
例:
1、下面哪一項屬于最惠國待遇條款的例外( C )
A.進、出口貨物的關稅和其他各種捐稅
B. 有關商品的海關規則、手續和費用
C.關稅同盟
(二)互惠待遇
它的基本要求是:締約國的雙方根據協議相互給予對方的法人或自然人以對等的權利和待遇。這項原則不能單獨使用,必須與其他特定的權利或制度的內容結合在一起,才能成為獨立的單項條款。
互惠待遇條款應用范圍廣泛,但有些重要貿易事項(需要加以維護和受限制的內容)在互惠條約中要列明。這些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數量限制方面
2.關于保護政策方面
3.關于管制貿易方面
(三)國民待遇條款
它的基本要求是:締約國的一方根據條約的規定,應將本國公民享有的權利和優惠擴及締約國對方在本國境內的公民。根據國民待遇原則,締約國一方的公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可以享有與該國公民同樣的待遇。
國民待遇條款一般適用于外國公民的私人經濟權利、外國產品所應繳納的國內稅捐、利用鐵路運輸和轉口過境的條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標注冊、版權及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等。但是,國民待遇條款的適用是有一定的范圍的,并不是將本國公民所享有的一切都包括在內。例如,沿海航行權、領海捕魚權、購買土地權等,通常都不包括在國民待遇條款的范圍之內,這些權利一般都不給予外國僑民,只準本國公民享有。
例:
1.下列不屬于國民待遇條款適用范圍的是:
A. 沿海航行權
B. 購買土地權
C. 領海捕魚權
D. 國內捐稅
E. 鐵路運輸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