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計價貨幣的選擇和運用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7-21 17:51:04
一、計價貨幣和支付貨幣
計價貨幣(Money of Account)是指合同中規定用來計算價格的貨幣。如合同中的價格是用一種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貨幣來表示,沒有規定用其他貨幣支付,合同中規定的貨幣既是計價貨幣,又是支付貨幣(Money of payment)。
二、計價貨幣的選擇
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多數情況下計價和支付采用同一種貨幣
(一)貨幣的可兌換性
在確定計價貨幣時,主要應從國際上通用的可自由兌換的貨幣中去選擇。
(二)貨幣的穩定性
應充分考慮匯率波動可能帶來的風險,盡量選用對自己有利的貨幣。
一般原則是,出口應選擇那些幣值相對比較穩定或呈上浮趨勢的“硬幣”,進口應使用幣值有下浮趨勢的軟幣
如果為達成交易而不得不采用對我方不利的貨幣,則可設法用下述兩種辦法補救:一是根據該種貨幣今后可能的變動幅度,相應提高出口報價;二是在可能的情況下,訂立保值條款,以避免匯兌風險。
三、保值條款
在國際貿易中,常用的保值條款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黃金條款
在合同中明確訂約時該種貨幣的法定含金量或黃金平價,并約定在交貨付款時,該法定含金量或黃金平價如有變化,合同價格也必須按比例相應調整。
(二)匯率條款
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計價貨幣與另一種貨幣的匯率,支付貨款時,該匯率如有變化,則按比例調整合同價格。
近年來,出現了一種綜合匯率條款(又稱“一攬子”匯率條款),即在合同中規定計價貨幣與幾種主要貨幣的一攬子比率,支付貨款時,該匯率如有變化,則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三)訂明計價貨幣和支付貨幣是兩種不同貨幣時的經濟效果
即合同中規定用一種貨幣計價,用另一種貨幣支付,由于這兩種貨幣的軟硬不一和按什么時候的匯率進行結算,而給買賣雙方帶來不同的經濟效果。
如果計價貨幣和支付貨幣的匯率在訂約時已經固定,那么,在計價貨幣是硬幣,支付貨幣是軟幣的條件下,賣方在結算時所收入的軟幣量就會減少,這對賣方是不利的。反之,如果計價貨幣為軟幣,支付貨幣為硬幣,那么,賣方結算時所收硬幣就會比付款日的匯率應收的硬幣量要多,這對賣方有利,而對買方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