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美國法的規定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8-15 16:43:20
對于買方違約不受領貨物或不支付貨款,《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的救濟與英國法有所不同,美國法將賣方可行使的救濟方法與買方是否接受貨物聯系起來。賣方在買方接受貨物之前與之后,行使的救濟方法是不同的。現分別介紹如下。
買方在接受貨物之前發生違約,賣方的救濟方法有:
(1)扣交貨物(Withhold Delivery of the Goods)
如果買賣合同規定買方在交貨前或交貨時支付貨款,而買方卻未能在規定的日期內付款或無理拒收貨物,則賣方可以有權扣交合同項下的貨物,除非買方立即支付現金。
(2)停止運交貨物(Stop Delivery of the Goods)
停止運交貨物指在賣方已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或其他貨物保管人向買方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賣方阻止占有貨物的承運人或其他貨物保管人向買方交付貨物,按《美國統一商法典》的有關規定,只有在下列兩種情況下,賣方才能行使停止運交貨物的權利:
1)當賣方已發現買方破產時,無論貨物是否裝滿整個車皮或裝滿整個卡車或裝滿整個飛機,賣方都可以行使該項權利;
2)如果賣方沒有發現買方已破產,然而買方卻未能在交貨前如期支付貨款,或有其他違約足以使賣方有權扣交貨物或收回貨物,則賣方僅有權對整車或整機的貨物或對火車和輪船的大宗運輸貨物,阻止向買方運交貨物。
(3)對尚未特定于合同項下的貨物進行處置
如果賣方得知買方違約時;該合同項下的貨物尚未制造為成品,則賣方根據情況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救濟方法之一:
1)賣方根據商業上的判斷,為減輕損失起見,可以繼續把合同項下的貨物制成成品,并把它歸于合同項下,然后,再向買方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如果情況清楚地表明,賣方繼續制造成合同項下的貨物會大大增輥損失,賣方就無權選擇這種救濟方法;
2)賣方為減少損失起見,也可以停止制造合同項下的貨物,并將現有的半成品另行出售,然后再向買方請求損害賠償。
(4)轉售貨物
當買方拒收貨物或拒付貨款后,賣方除可行使以上權利之外,按《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賣方還可能將有關貨物或未將付的剩余貨物以善意和商業上合理的方式轉售。除非另有協議,賣方可以以公開的方式,也可以以私下的方式進行轉售。如果以私下的方式轉售,賣方必須將轉售意圖通知買方。如果以公開方式轉售,賣方應將出售的時間和地點通知買方,除非是易腐或面臨價值迅速下降危險的貨物。
(5)請求損害賠償
當買方無理拒收貨物拒付貨款時,賣方可以向買方請求損害賠償。這項權利并不因采取了其他救濟方法而喪失。按《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損害賠償的金額應按以下兩種方法來折算:
1)如果賣方將合同項下的貨物轉售,則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為轉售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加上附帶的損失(如因買方違約而多付的保管費及其他合理的開支等),但須減去由于買方違約而節省的費用;
2)如果賣方不將合同項下的貨物轉售,則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應采取市場差價的計算方法,即為交貨時交貨地的市場價與原合同規定的價格之間的差額,加上附帶損失,減去由于買方違約而節省的費用。
(6)向買方提起支付價金之訴
按《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這種救濟方法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行使:
1)如果合同項下的貨物在風險轉移于買方之后發生損害或滅失;
2)如果賣方在經過合理的努力后,仍然無法以合理的價格將合同項下的貨物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