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理論與實務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復習資料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0-10-29 15:06:54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裝運條款通常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裝運和轉運、裝運通知、滯期和速遣條款等內容。
一、裝運時間
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1.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2.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后一定時間內裝運
3.籠統規定近期裝運
二、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
三、分批裝運和轉運
(一)分批裝運
所謂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筆成交的貨物,分若干批次裝運。但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裝運貨物,即使提單表示不同的裝船日期及(或)不同裝貨港口,也不作為分批裝運論處。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交貨數量、運輸條件和市場銷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一般來說,允許分批裝運,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有相反規定,可準許分批裝運。但買賣合同如對分批裝運不作規定,按國外合同法,則不等于可以分批裝運。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防止交貨時發生困難,原則上應明確在出口合同中訂入“允許分批裝運”為好。
如合同和信用證中明確規定了分批數量,例如“3月-6月份分4批每月平均裝運”則賣方應嚴格履行約定的分批裝運條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沒有按時、按量裝運,就可作為違反合同論處。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其中任何一批未規定裝運,則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二)轉運
轉運是指貨物從裝運港(地)到目的港(地)的運輸過程中,從一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同一運輸方式的另一運輸工具;或在不同運輸方式情況下,從一種方式的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種方式的運輸工具的行為。
買賣雙方按CIF條件和信用證支付方式達成一項買賣糧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規定“1-5月份分批裝運,每月裝運1萬公噸”。買方按合同規定開出信用證,賣方在1-2月,每月裝運1萬公噸并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3月份賣方因故未按時裝運,而延至4月20日才裝運出口。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賣方1-2月的交貨能否安全收回貨款( A )
A、能 B、不能
C、不一定 D、賣方必須出具保函
2、根據《UCP500》規定,關于賣方4月的交貨說法正確的是( B )
A、只要在4月底前再發出1萬公噸,就可以算作3、4月均按時交貨了。
B、無需繼續交貨,因為已經無法按時結匯
C、能否收匯不一定
D、只要單據合格銀行無權拒付
3、根據《UCP500》規定,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 )
A、3、4、5月均為交貨失敗
B、只有4、5月交貨失敗
C、4、5月仍可交貨
D、4、5月交貨后,只要單據合格,銀行就無權拒付
4、海洋運輸的船舶按照運營方式一般分為租船運輸和( D )
A、不定期運輸 B、專線運輸
C、內河運輸 D、班輪運輸
四、裝運通知
五、滯期和速遣條款
(單選)
1. 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信用證中未注明可否分批裝運與轉運,即為允許裝運與轉運
B.如果交易雙方同意采用CFR Landed 術語成交,則貨到目的港后由賣方承擔卸貨費用 C.在采用班輪運輸的情況下,貨物的裝卸費用已打人運費之中,不單獨計收
D.采用租船運輸時,都應在買賣合同中訂立滯期速遣條款,以加速船舶周轉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