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理論與實務管理的行政手段資料(一)
來源:發布時間:2011-01-05 11: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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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貿經營權管理
(一)對外貿經營者的資格管理
依據《對外貿易法》(1994年)的有關規定,我國對對外貿易經營實行審批許可制度。即企業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并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許可,才能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從事對外貿易活動。
2004年修訂的《對外貿易法》取消了對貨物和技術進出口經營權的審批規定,只要求經營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外貿易者進行備案登記。
(二)對重要貨物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管理(國有貿易管理和指定經營管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與《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有貿易管理和指定經營管理。未列入國有貿易企業名錄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實行國有貿易管理的貨物的進出口貿易;基于維護進出口經營秩序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部分貨物實行指定經營管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中承諾在加入后3年內,每年調整和擴大指定經營制度下的企業清單,并最后取消指定經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