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國際經濟法(10)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09: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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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指出口商在發運貨物后,將金融票據和/或商業單據交給本地銀行(托收行),委托后者按照委托人的指示通過其在進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向國外進口商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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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業務中的基本當事人包括委托人(principal)、托收行(remittingbank)、代收行(collectingbank)、提示行(presentingbank)。委托人通常是出口商或任何委托銀行托收票款的人。托收行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銀行。代收行是進口商所在地的銀行。托收行與代收行之間有代理行關系,以便將托收款項從代收行劃撥至托收行賬戶上。如果代收行與進口商不在同一地點,代收行會委托其在進口商所在地的聯行/分行/代理行向進口商/付款人提示票據和/或單據。
(二)托收操作程序
托收的基本操作程序是:賣方根據合同要求裝運貨物,并制備合同要求的單據。運輸單據(提單)上的收貨人做成可流通形式,以便賣方控制物權。賣方向其銀行即托收行申請托收服務。根據國際商會出版物第522號《托收統一規則》(URC522)規定:托收委托人(賣方)須提供準確的托收指示,被委托的銀行只是盡力替委托人收款,銀行沒有提供付款承諾,托收業務中的商業風險由委托人承擔。因此,銀行要嚴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辦理托收業務,否則銀行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為此,銀行向委托人提供印有標準條件的托收申請書,供申請人挑選和填寫。賣方按要求填寫完申請書后,將有關單據和托收服務費交給銀行,并從銀行得到回執。銀行按照申請書內容填寫托收委托書(或托收指示),寄給其在國外的代理行(代收行),代收行嚴格按照托收指示中的交單條件辦理托收業務。
(三)交單條件
交單條件分為:即期付款交單(D/Patsight)、遠期付款交單(D/Pattenor)和承兌交單(D/A)。當交單條件是即期付款交單時,買方付款贖單后,持提單到承運人處提貨。如果是遠期付款交單,買方先在賣方開出的匯票上承兌,并將其交給代收行,等到匯票到期時付款贖單。如果是承兌交單,買方承兌賣方開出的遠期匯票并交給代收行后,代收行放行單據給買方,買方憑提單提貨,等到匯票到期時,代收行第二次提示匯票,要求買方付款。也可以憑買方提交的遠期本票交單,本票內容應符合托收指示。
(四)托收種類
上面介紹的是跟單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代收行控制物權單據(提單),買方不付款/承兌,就得不到提單。這是金融票據附帶商業單據的托收。另外一種跟單托收是商業單據不附帶金融票據的托收。前者的好處是:買方銀行代表買方承兌的遠期匯票容易在貨幣市場上貼現出售,用于資金融通業務。后者雖可以避免印花稅,但同時失去前者的便利。此外,還有光票托收(cleancollection)和直接托收(straightcollection)。前者指:只有匯票、沒有商業單據的托收,通常用于收取貨款尾數、代墊費用、傭金、樣品費、貿易從屬費等金額不大的款項。后者指:賣方與托收行預先簽訂協議,托收行將托收委托書交給委托人填寫并直接寄給代收行,托收行仍然承擔URC522規定的責任。這樣做可以減少托收行審單程序,加快托收速度。
(五)托收風險
在托收業務中,對物權單據的控制可以降低買方拖欠風險(defaultrisk)。但是,對賣方來說,這種結算方式仍然存在很大的商業風險。例如,買方國市場行情發生變化、買方國政治和經濟突發事件以及買方破產,這些因素均可導致買方拒絕付款/承兌和獲取單據。因此,托收結算只適用于買方資信情況良好、賣方推銷積壓產品或開拓市場的情況。
(六)托收項下融資業務
托收行還提供托收業務下的融資服務,例如,向賣方提供托收出口押匯(collectionbillspurchased)、用托收票據質押貸款和帶質押的融通匯票(accommodationbills)業務。前兩者分別指將托收票據/單據貼現賣給托收行和以托收票據/單據作抵押獲得貸款,以便在收妥款前獲得資金融通。后者指以托收票據作質押的銀行承兌匯票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