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進出口合同履行及具體操作程序2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6-13 09: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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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驗
凡按約定條件和國家規定必須法定檢驗的出口貨物,在備妥貨物后,應向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只有經檢驗出具商檢局簽發的檢驗合格證書,海關才放行,凡檢驗不合格的貨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請報驗時,應填制出口報驗申請單,向商檢局辦理申請報驗手續,該申請單的內容,一般包括品名,規格,數量或重量,包裝,產地等項,在提交申請單時,應隨附合同和信用證副本等有關文件,供商檢局檢驗和發證時作參考。
當貨物經檢驗合格,商檢局發給檢驗合格證書,外貿公司應在檢驗證規定的有鏟期內將貨物裝運出口,如在規定的有效期內不能裝運出口,應向商檢局申請展期,并由商檢局進行復驗,復驗合格后,才準予出口。
催證、審證和改證
在履行憑信用證付款的出口合同時, 應注意做好下列工作:
催證
在按信用證付款條件成交時,買方按約定時間開證是賣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條件,尤其是大宗交易或按買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買方及時開證更為必要;否則,賣方無法安排生產和組織貨源,在實際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買方不能按時開證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我們應結合備貨情況做好催證工作,及時提請對方按約定時間辦理開證手續,以利合同的履行。
審證
在實際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買方開來的信用證常有與合同條款不符的情況,為了維護我方的利益,確保收匯安全和合同的順利履行,我們應對國外來證,按合同進行認真的核對和審查,在審證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政治性,政策性審查。在我國對外政策的指導下,對不同國家和不同地區的來證從政治上,政策上進行審查,如來證國家同我國有無經濟貿易往來關系,來證內容是否符合政府間的支付協定,證中有無歧視性內容等。
開證行與保兌行的資信情況,為了確保安全收匯,對開證行和保競任所在國的政治,經濟狀況,開證行和保兌行的資信及其經營作風等,都應注意審查,如發現有總是側應酌情采取適當的措施。
信用證的性質和開證行對付款的責任,要注意審查信用證是否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信用證是否生效,在證內,對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否加一筆勾銷了“限制性”條款或其它“保留”條件。
信用證金額及其采用的貨幣,信用證金額應與合同金額一致,如合同訂有溢短裝條款,則信用證金額還應包括溢短裝部分的金額,來證采用的貨幣與合同規定的貨幣一致。
有關貨物的記載。來證中對有關品名,數量或重量,規格,包裝和單價等項內容的記載,是否與合同的規定相符,有無附加特殊條款,如發現信用證與合同規定不符,應酌情作出是否接受或修改的決策。
有關裝運期,信用證有效期和到期地點的規定,按慣例,一切信用證都必須規定一個交單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到期日,未規定到期日的信用證不能使用,通常信用證中規定的到期日是指受益人最遲向出口地銀行交單議付的日期,如信用證規定在國外交單到期日,由于寄單費時,且有延誤的風險,一般應提請修改,否則,就必須提前交單,以防逾期,裝運期必須與合同規定一致,如來證太晚,無法按期裝運,應及時申請國外買方延展裝運期限,信用證有效期與裝運期應有一定的合理間隔,以便在裝運貨物后有足夠的時間辦理制單結匯工作,信用證有效期與裝運期規定在同一天的,稱為“雙到期”應當指出,“雙到期”是不合理的,受益人是否就此提出修改,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裝運單據,對來證要求提供的單據種類份數及填制方法等,要仔細審查,如發現有不適當的規定和要求,應酌情作出適當處理。
其它特殊條款。審查來證中有無與合同規定不符的其它特殊條款,如發現有對我不種的附加特殊條款,一般不宜接受,如對我無不利之處,而且也能辦到也可酌情靈活掌握。
改證
在審證過程中如發現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不符,應區別問題的性質,分別同有關部門研究,做出妥善的處理,一般地說,如發現我方不能接受的條款,應及時提請開證人修改,在同一信用證上如有多處需要修改的,應當一次提出。對信用證中可改可不改的,或經過適當努力可以辦到而并不造成損失的,則可酌還必須處理,對通知行轉來的修改通知收內容,如經審核不能接受時,應及時表示拒絕,如一份修改通知書中包括多項內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絕,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絕另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