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理論與實務經典練習題(6)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05 08:02:55
為了幫助考生系統的復習國際商務師考試 課程全面的了解國際商務師考試的相關重點,小編特編輯匯總了 2011年國際商務師考試相關資料,希望對您參加本次考試有所幫助!!
四、名詞解釋:每個4分,共計20分。
1國際商事慣例
國際商事慣例:是指在國際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長期反復的國際實踐而逐漸形成的,并受到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則和規則。
2中止合同
中止合同:是指暫時停止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3無合同無責任原則(指產品責任法)
無合同無責任原則: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因其產品瑕疵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而承擔的責任以其與消費者訂有合同為前提。
4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的強制許可:國家專利主管機關在一定條件下,不經專利權人同意而通過行政程序允許第三人使用有關專利的一種專利實施方式,是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例外。
5國際商事和解
國際商事和解:指在國際商事關系中的各方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約定在自愿諒解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和合同條款的規定,通過直接的充分協商,自行達成協議,以解決有關爭議的活動。由于其在訴訟法上的意義的不同,和解可分為訴訟外的和解和訴訟中的和解。
五、問答題:簡述題2個,共計10分;論述題1個,計10分。共計20分。
(一)簡述題
1簡述違約責任成立的條件及兩大法系對此規定的差異。
答: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為。一項違約責任的成立,必須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違約責任的成立原則上應具備四個條件:(1)行為人有過錯;(2)行為人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為;(3)有財產上的損害事實;(4)行為人的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凡允諾人沒有履行其合同義務,就屬違約。不管允諾人是否有過錯,也不管是否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事實,均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成立。
2簡述產品責任法的作用。
答:產品責任法的作用主要是:
(1)迫使企業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
(2)增強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3)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4)維護國際貿易正常秩序,保證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
(二)論述題
簡述《銷售合同公約》對減低價金和計算損害賠償額作出了如何規定?
答:減低價金是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
在買方未支付價金或訂金等費用的情況下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實際補進時買方可以索賠的金額是:
替代貨物價金-合同價金+因賣方違約而造成的任何其他損失。
在此要注意的是:買方必須是在宣告撤銷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并以合理的方式購進與合同標的物一致或者類似的替代物。
(2)如果買方在撤銷合同之后,沒有實際補進替代物,而此項標的物又有時價時,其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則因不同情況而處理。
第一,在買方接受貨物之前,買方可索賠的金額是:
買方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時標的物的時價-合同價+因賣方違約而給買方造成的任何其他損失;
第二,在買方接受貨物之后于使用過程中,發現貨物有嚴重瑕疵而依法解除合同時,買方可索賠的金額是:
買方接收貨物時標的物的時價-合同價+因賣方違約而給買方造成的任何其他損失。
上述的時價是指原應交付貨物地點的通常價格,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應適當地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
(3)其他情況下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法:
因一方違約對受害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受害方依據合同可預期獲得的利潤。
但在采用此種計算法時要特別注意的是:可預期獲得的利潤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