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商務師理論與實務復習指導(6)
來源:育路國際商務師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05 08: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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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合同公約》第18條規定:“(1)被發盤人聲明或做出其他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盤,即是接受。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2)接受發盤人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盤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果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盤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秀辦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度。對口頭發盤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
(一)接受的務必條件
根據《銷售合同公約》的上述規定,構成一項法律上有效的接受,概括起來,不外以下四項條件。
1、接受必須由特定的受盤人作出
發盤是向特定的受盤人作出的,因此,只有特定的受盤人才能對發盤作出接受,而不能是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的接受,實際上是一項新發盤,除非發盤人對該“接受”予以確認,否則合同不能成立。
2、接受必須表示出來
接受必須由受盤人以某種方式表示出來。如果受盤人在思想上已愿意接受對方的發盤,但保持緘默或不作出任何行為,不能構成接受。在實際業務中,接受一般都須由受盤人用口頭或書面聲明作出表示。但是,《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如果根據該項發盤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做法或慣例,受盤人可以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盤人發出通知,則接受于該項行為做出時生效。但該項行為必須在發盤的有效期內做出。
3、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
根據法律的一般要求,接受必須在發盤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在用信件或電報通知接受時,由于接受通知不能立即被送達發盤人,有一個接受何時生效,即以接受通知發出時生效還是以到達時生效的問題。對此地,國際上不同法系的規則不一。
英美法系的法律認為:作為一般規則,接受必須送達發盤人才生效。但是,如果接受是用信件或電報作出時,法律例外地承認:當信件投郵或電報交發時,接受即生效。即使接受的函電在郵遞途中延誤或遺失,發盤人未能在發盤有效期內收到,甚至根本沒有收到,也不影響合同的成立。當然,如發盤人在發盤中規定了接受答復到達的時限,受盤人必須將接受答復(包括用信件或電報作出者)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送達發盤人,接受才能生效。
大陸法系的法律則認為:接受必須送達發盤人才生效,即使信件或電報作出表示者也不例外。如果表示接受的信件或電報,在郵遞途中延誤或遺失,該項接受無從生效,合同也不能成立。
《銷售合同公約》也規定:接受于表示同意發盤的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如果接受通知在發盤的有效期內,或者,如發盤未規定有效期,在合理時間內,未曾送達發盤人,接受即為無效。在受盤人以做出某種行為來表示接受時,不一定要由受盤人自己發出通知,第三方(例如負責發運貨物的承運人或受托支付貨款的銀行)可以把構成接受的行為通知發盤人。該通知也無須明白指出是接受通知,只要與該通知有關的各種情況顯示受盤人的行為系表示他接受的意旨即可。盡管《銷售合同公約》允許受盤人可以作出某種行為來表示接受,但是,在實際業務中,為了避免可能發生的誤解以至爭議,當受盤人同意發盤條件時,還是盡速在發盤有效期內向發盤人作出聲明以明白表示他接受的意旨為妥。而按我國法律涉外經濟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應“應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的規定,凡受盤人以某種行為來表示的接受無效。
4、接受必須與發盤相符
根據傳統的法律規則,接受必須與發盤完全相符。例如,按英美普通法的“鏡相規則”(Mirror-image Rule),接受必須像照鏡子那樣絲毫不差地反映發盤。但是,在國際貿易的實際業務中,受盤人在表示接受時,往往對發盤作出某些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為了適應現代商業的需要,盡量促進交易的達成,不要因為受盤人在接受時對發盤作出任何添加、限制或更改即影響合同的成立,《銷售合同公約》將接受中所作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分成兩類:在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即實質性變更(Aterial Alteration)和在實質上并不變更發盤的條件,即非實質性變更(Non-Material Alteration)。凡對貨物的價格、付款、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賠償責任范圍和解決爭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均視人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表示接受但含有實質性變更,無疑構成還盤。發盤人對此不予確認,合同不能成立。至于非實質性變更,例如,要求增加提供重量單、裝箱單、商檢證和原產證等單據,要求增加提供裝船樣品或某些單據的份數,或要求分兩批裝運等,附有這類非實質性變更的接受,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表示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條件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載的變更為準。
(二)逾期接受
接受必須在發盤規定的有效期內送達,如發盤未規定有效期,在合理時間內送達發盤人,才屬有效。如果接受晚于規定的有效期或合理時間才送達發盤人,該項接受便成為一項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或稱遲到的接受。逾期接受一般無效。但是,根據《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在下列兩種情況下仍然有效:
1、如果發盤人毫不發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盤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在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他認為他的發盤已經失效。由此可見,發生逾期接受時,合同可否成立,取決于發盤人。所以,在接到逾期接受時,發盤人及時通知受盤人,明確他對該逾期接受所持的態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接受的撤回
接受送達發盤人時生效。接受作出后在未送達發盤人,即未生效之前,如受盤人發現接受有誤,或發生市況突變或其他特殊情況對其不利,受盤人得撤回接受(Withdraw acceptance),但接受撤回的通知必須于接受到達之前或同時送達發盤人。
(四)對綜合盤和復合盤的接受
一項發盤有時可能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品種或規格的商品,其中數量、價格、交貨期等條件也可能不同。這種發盤一般可分為綜合盤和復合盤兩種。由于這兩種發盤的性質不同,對受盤人應如何作出接受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1、綜合盤(Combined Offer)
所謂綜合盤,實際上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盤搭配在一起,要求受盤人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絕的發盤。所以,這種發盤也可稱之為“聯合發盤”或“一攬子發盤”(Package Offer)。這種發盤又有兩種情況,一是結合在一起的幾個發盤都是銷售發盤(Selling Offer)或都是購買發盤(Buying Offer),二是由銷售發盤與購買發盤相結合的綜合盤,例如我方購買某商品時,以對方同時購買我方某出口商品為條件的發盤。總之,對于這類發盤,受盤人不能只接受其一,而不接受其二,否則,即構成還盤,而不是接受。
2、復合盤
復合盤是指發盤人向受盤人同時發出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各自獨立的發盤。由于買賣雙方經營的范圍,通常不僅是一種商品或一種規格,而且在雙方有很多商品或規格又往往是對口的情況下;一張定單包括幾種商品或幾種不同規格的情形并不少見。這種復合盤與上述的綜合盤不同,受盤人可接受其一,而拒絕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