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理論實務:海洋運輸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2-01-17 14:38:25
海洋運輸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的運輸方式,我國的進出口貨物絕大部分也是通過海運進行運輸的。按經營方式不同,海洋運輸又可分為租船運輸和班輪運輸兩種。
一、租船運輸
租船運輸又稱不定期船運輸,通常是指包租整船,少數也有租賃部分艙位的。所謂“租船”(Charter),是指根據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船東將船舶出租給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貨運任務,租船人按商定的運價支付運費。在國際貿易中,大宗貨物適宜使用租船運輸。
(一)租船方式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Trip Charter)。又稱程租船或航次租船,是指按航程租賃的方式。定程租船又有單程航次(Single Voyage Charter)、來回程航次(Round Voyage Charter)、連續單程航次(Consecutive Single Voyage Charter)、連續來回程航次(Consecutive Round Voyage Charter)。定程租船的特點是:以運輸貨值較低的大宗貨物為主;無固定航線、固定裝卸港口和固定的船期,而是根據貨主的需要和船東的可能,經雙方洽商,以租船合同形式加以肯定;規定裝卸率和滯期速遣費;運價受租船市場供需法則的制約。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稱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賃船舶的方式,也就是由船舶出租人(船東)將船舶租給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內由租船人自行調度和經營管理。租期短的幾個月,長的可達數年。我國運輸機構有時也使用期租船開避自營的班輪航線。定期租船的特點是:在租賃期間,船舶由租船人負責經營和管理;只規定船舶航行區域而不規定航線和裝卸港;除另有規定外,可以裝運各種合法貨物;船東負責船舶的維修和機器的正常運轉;不規定裝卸率和滯期速遣費;租金按租期每月(或30天)每載重噸(DWT-Dead Weight Ton)計算;船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期租船合同為依據。
(二)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租船人和船東就租用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艙位的雙方當事****利和義務所達成的法律文件。外資企業如有大宗貨物需要租船運輸時,一般只使用程租船。程租船合同的內容除船東和租船人名稱外,通常應對船名、船旗、承運貨物的名稱和數量、裝卸港口、受載期、運費和裝卸費用、裝卸時間或裝卸率、滯期費和速遣費等作出規定。
運費(Freight)是船方提供運輸服務的報酬,支付運費是租船人的主要義務。在程租船合同中,一般規定運費率(Rate of Freight)即按貨物載重每噸若干金額計費;或整船包干運費。如采用前者,還應明確按裝入量(Intake Quantity)計還是按卸出量(Outturn Quantity)計劃內。運費的使用幣別和支付時間,是預付還是到付,或部分預付、部分到付。其具體時限和百分比也均應明確規定。租船運費物高低常被航運市場供求關系所左右。此外,程租船的運費還取決于運程距離、貨物價值、運輸難度、需用設備、裝卸時間和裝卸費用的劃分等因素。
程租船的裝卸費用的劃分有以下4種方式:(1)F.I.O.(Free In and Out)即船方不負責貨物的裝卸費用。為進一步明確船艙內貨物裝載以及散裝貨平艙的責任和費用劃分,就需使用F.I.O.S.T.(Free In and Out Stowed Trimmed),即船方不負責貨物的裝卸、理艙和平艙;(2)F.O.(Free Out),即船方負責裝貨費用,但不負責卸貨費用;(3)F.I.(Free In)即船方負責卸貨費用,但不負責裝貨費用;(4)Gross Terms 或 Liner Terms,即船方負責裝卸費用。
裝卸時間的長短影響到船舶的使用周期,直接涉及船方的利益,因而成為程租船合同中的重要條款。裝卸時間一般用若干日(或時)表示,也可用平均每天裝卸若干噸,即裝卸率表示。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內,哪些應當算作工作日,哪些應當除外,主要有以下3種規定方法:
1、按日(Days)或連續日(Running or Consecutive Days)計算:即期限一開始,不論風雪日、星期日或例假日等實際不能進行裝卸的日子,均全部計算在裝卸期限之內。這種計算方法,通常僅適用于石油、礦砂等使用油管或傳送帶進行裝卸作業的不受晝夜和風雨影響的商品。
2、按工作日(Working Days)計算:工作日是指有關港口可以進行工作的日子,因而不包括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每個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時間,如租船合同未作規定,則可按港口習慣辦理。
3、按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計算:即除星期日、例假日不計入裝卸時間外,由于天氣不良,不能進行裝卸的工作日(或工作小時)也不計入裝卸時間。“晴天工作日”雖然已經包含了“工作日”的含義,但為明確起見,習慣上都把“晴天工作日”稱為“除去星期日和例假日的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或進一步明確規定:“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即使已經使用”(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 Even If Used),意即星期日和例假日應從裝卸時間內扣除,即使租船人實際上已經使用了星期日或例假日,船方也無權將星期日和例假日計入裝卸時間。
如果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內未能將貨物全部裝卸完畢,致使船舶繼續在港內停泊,使船東增加在港費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損失,則自許可裝卸時間終了時起至全部貨物裝卸完畢為止,按實際滯延時間向船東支付補償金(罰金),這就是滯期費(Demurrage)或稱延滯費。反之如果租船人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內,提前完成裝卸作業,船舶就可提前離港,使船東節省在港費用并獲得船期利益,對所節省的時間船方要向租船人按規定支付一定金額的獎勵,這就是速遣費(Despatch Money)。程租船合同對這兩種費用,通常按每天若干金額規定,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具體金額視船舶的運營成本而定。速遣費習慣上為滯期費的一半。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大宗貨物需用程租船運輸時,為明確買賣雙方的責任,防止對方拖延裝(或卸)貨時間,一方當事人在與對方磋商交易訂立合同時,均應根據貨物種類、可能租用船舶的技術設備條件、港口的裝卸能力、港口習慣、航運市場的運費水平等因素,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裝卸時間或裝卸條件以及滯期費和速遣費條款,防止因買賣合同的規定與程租船合同脫節而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