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海關估價協議
來源:考試大發布時間:2012-07-21 08:56:03
在國際貿易中,有些國家為了限制進口,對進口貨物采取任意武斷的估價,成為非關稅壁壘的重要形式,為了便于貿易,烏拉圭回合達成了海關估價協議.
一.協議內容
海關估價協議由4個部分,24個條款,3個附錄構成,該協議的估價制度建立在簡單和公平的標準之上,并充分考慮到了商業慣例.通過要求各成員將各自國內有關立法與該協議協調一致,進而確保這些規則在實際操作中的統一性,使進口商在進口之前,就可以有把握地判斷應繳納多少關稅.
此協議改進了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上達成的海關估價守則.
二.標準
(一)成交價格
本協議的基本規則是,海關估價應是貨物出口到進口方時實付或應付的價格(如發票價格),并視情況進行調整,包括由買方支付的某些費用,如包裝費和集裝箱費.輔助費用.專利費和許可證費.
為了取得成交價格,海關估價協議第八條規定,下列費用可加到進口商為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的價格(即發票價格)之中:
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包裝和集裝箱的成本和收費;
各種輔助工作,如由買方以免費或減價形式提供用于進口貨物生產的商品(材料.部件.工具.燃料等)及服務(設計.計劃等);
專利費和許可證
由于轉售或使用進口商品給賣方帶來的收益;
假如以到岸價進行海關估價,運輸.保險以及與進口地點有關的收費.
該條款進一步明確,在確定成交價格時,除了在上述情況下的收費之外,不得對實付或應付價格增加任何額外的費用.此外,該條款明確規定,能夠從實付價格或應付價格中區分出來的費用或成本,不得加人海關估價之中,這些費用為:
進人到進口國關境后產生的運費;
進口之后產生的建設.裝配.安裝.維護或技術援助方面的費用;
進口國的關稅和稅收.
規則還規定,在計算貨物完稅價格時,由獨家代理商和經紀人獲得的買貨傭金和特別折扣,應排除在外.
為了確保海關拒絕成交價格的依據建立在客觀的基礎上,新協議規定,各國的國內立法應當為進口商提供一定的權利.首先,如果海關對所申報價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表示懷疑,進口商應當有權提供解釋,包括出示單據或其他證據,籍此證明其申報價格反映進口貨物的真實價值.其次,如果海關對所提供的解釋仍不滿意,進口商應有權要求海關以書面形式,向其解釋海關為何對所申報價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表示懷疑.這一條款的目的在于通過給予進口商對海關做出的決定向更高一級主管部門申訴,包括必要時向海關管理部門內的法庭或其他獨立訴訟機構申訴的權利,保障他們的利益.
關于由進口商申報的成交價格作為對貨物估價基礎的原則,不僅僅適用于正常的買賣交易,而且也適用于有關系的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在后一種情況下,由于買賣是在跨國公司與其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間進行的,價格建立在轉移價格的基礎上,并不總是反映進口貨物的正確或真實的價格.即使在這種情況下,該協議仍然要求海關與進口商進行磋商,以便查明買賣雙方的關系.交易的環境和背景,以及雙方的關系是否對價格產生影響.如果海關在審查后發現,買賣雙方之間的關系對交易沒有影響,成交價格便可以在這些價格基礎上加以確定.此外,為了避免在實踐中僅憑買賣雙方有關系而拒絕成交價格的做法,該協議還規定,進口商有權要求海關接受申報價格,條件與在下列基礎上推算的價格相近似:
在沒有關聯的買賣雙方之間,就相同或類似貨物,在大致相同的時間內,在已進行的進口交易中確定的海關價格;
對相同或類似貨物計算得出的扣除價格或推算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