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公司法案例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0-18 15:24:48
案例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是1994年1月由幾家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成的股份公司,注冊資本9000萬元人民幣,發行股票90萬股,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其發行的股票獲準上市交易。該公司1994年至1996年連續豐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紅利共計100萬元;1997年起公司經營更不景氣,前6個月一直處于虧損狀態,資金周轉發生委大困難。為解決公司資金短缺問題,公司董事會于1997年7月作出增資發行新股的方案,交股東大會討論。股東大會以52%的表決權通過決議,決定發行10萬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幣,為吸引投資者以95元/每股的價格出售,擬籌集資金950萬元人民幣。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決議后,公司即在報紙上刊登了發行新股的公告,專門成立新股銷售部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
(1)甲公司的哪些行為違反了我國《公司法》的規定?
(2)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應如何處罰甲公司?
[分析](1)甲公司以下行為違反了我國《公司法》的規定:a.甲公司自成立后連續3年微利,未能支付股東股利,且1997年度上半年虧損,不符合我國《公司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的新股發行條件(即公司在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B.甲公司將面值100萬元的股票,以95元/股的價格折價發行,違反了我國《公司法》第131條規定的股票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額價格發行的規定。C.甲公司決定公開發行新股,未報請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違反了《公司法》第139條的規定。D.甲公司自行成立新股銷售總部向社會公開銷售股票,違反了我國《公司法》第140條關于“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簽訂承銷協議”的規定。
(2)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57條和第210條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甲公司的行為可作出如下處理:a.責令甲公司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b.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3%的罰款;c.甲公司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屬重大違法行為,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可依法暫停其股票的上市交易。
案例
1999年7月8日,陳某與王某、張某、曾某共同出資設立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公司章程規定:陳某出資16%,擔任監事;王某出資64%,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張某、曾某出資均為10%,公司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次年1月10日前送交各股東。各股東均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了出資義務。但公司從未向陳某提交過財務會計報告,陳某多次要求了解公司帳目,王某指令財務人員尹某拒絕提供。
陳某認為其知情權受到侵犯,訴請法院要求尹某向其履行送交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義務。對此案被告是否適格,法院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以尹某為被告,因其為拒絕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侵犯股東知情權的直接行為人;第二種意見認為,應以王某為被告,因尹某拒絕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侵犯股東知情權的行為是在其指令下進行的;第三種意見認為,應以公司為被告,因知情權作為股東權是相對于公司而言的。
你認為哪種意見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為什么?
[分析]第三種意見符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根據該法第32條、17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享有知情權,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因此,甲公司負有向股東履行提供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義務,保證股東對公司狀況知情權得以實現。甲公司沒有履行此義務,侵犯了陳某作為其股東的知情權,故一般應以甲公司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