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系統輔導:國際貨物買賣法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10-19 08:57:10
國際貨物買賣法
國際貨物買賣:一種具有國際性的貨物買賣交易,這種交易是通過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而達成的。
針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國際性,《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采用了當事人的營業地這個標準,只要買賣雙方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國家,他們之間達成的貨物買賣合同就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至于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國際不予考慮。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在我國,稱為外貿合同或進出口合同。
營業地:通常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永久性地經常從事一般商業交易的場所。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適用條件:
①營業地分別處于不同締約國的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需兩個條件: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之間的貨物買賣;當事人營業地所處的國家是公約的締約國。
②公約常常自動適用于貨物買賣合同,當公約與國內法規定不一致時,公約常優先適用。
消費品的交易:買方購買貨物的目的是為了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也就是說,購買貨物的目的是為了個人消費,而不是為了商業上的盈利。
根據法律執行令狀的貨物買賣:按照法院或者其他國家行政機關發出的強制執行的命令所進行的貨物買賣。
根據法律授權進行的貨物買賣:根據法律的規定所進行的貨物買賣。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解決兩大問題即適用范圍:
①買賣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
②買賣合同成立后,買賣雙方各自應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
公約聲明與下列事項無關:
①合同、合同中的條款以及慣例的效力。
②合同對所出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③公約不適用于買方對所出售貨物造成他人死亡或傷害的產品責任問題。
交付貨物:賣方自愿地交付對貨物的占有權,也就是轉移對貨物的占有。分為:象征性交貨和實際交貨。
賣方提交的單據一般包括:貨物單據、運輸單據、保險單據。
賣方對貨物的擔保:包括對貨物的品質擔保和權利擔保。
買方主要義務:①支付貨款,②接受貨物。
違約分類:
①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根本違約下,受損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非根本違約下,受損方只能要求損害賠償,不能解除合同。
②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解除合同: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一方當事人的根本違約等違約情形,另一方當事人為了彌補或減少損失而提前終止合同的效力,從而使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的一種補救措施。
中止履行合同:在一方當事人逾期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暫時停止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是在逾期違約情況下的一種補救措施,如果逾期違約方提供了充分履約擔保,中止方必須結束中止,繼續履行合同。